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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立法规范网络销售种子行为,新规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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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子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2月28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夯实粮食安全法治根基,该省因地制宜出台《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新规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书记、厅长孙朝辉介绍,2004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了三次修正、一次修订,2005年颁布的《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由于施行时间较长,大部分条款内容与新修订的《种子法》不衔接、不一致,因此重新制定出台《条例》。

    孙朝辉介绍说,《条例》分为八章,共五十一条,重点突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着力提升育种创新水平、加强良种繁育建设,并有诸多创新。例如,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品种,《条例》创新新增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认定制度,以满足江西省农业科研单位、种业企业的成果转化及推广需求。同时,在推进种业科技方面,《条例》也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此外,对于网络销售种子行为,《条例》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规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并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防止假劣种子进入流通市场。《条例》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保障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据新闻发布会介绍,江西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丰富,目前已建设4个国家制种大县、2个国家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20个省级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是国家6个杂交水稻制种省份之一。在做优做强良种繁育基地,保障国家种源供应安全方面,《条例》如何提供法治保障?

对此,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委副主任委员陈金印介绍说,《条例》要求良种繁育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用地、政策等要素向良种繁育基地聚集,对严重制约基地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严格规范果树苗木种子的繁育与销售行为。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进入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禁止性行为,对破坏种子生产基地、开展对基地生产有害的活动,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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