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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公开征集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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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

具体修改建议或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

理由

1、

市司法局

无修改意见

2

市自然资源局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农村住房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标红字体建议改成村民住房。

2、第四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有关村庄风貌、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纠纷化解等内容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的提法比较模糊,建议改为“村民代表大会”。

3、第五条 建议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参与编制村庄规划,指导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分配、使用、流转和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证合法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实施乡村规划许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引导农村住房建筑风貌,开展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水利、林业、乡村振兴、文广新旅、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建议改为“水利、林业、乡村振兴、文广新旅、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

4、第八条 “是管理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议删除这段文字。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批准前,继续执行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建议删除这段文字。

5、第九条“生态保护红线”后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可行的除外”。

6、第十条(二)建议删除“确需”两字,(三)建议删除“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这段文字,(四)建议该段不能放入第十条中,需另作一条。另第十条中对农民建房的宅基地、建筑规模均做了上限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大量要实施农业生产的农户提出了在住房以外建设生产附属用房要求,没有生产附属用房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特别是乡村振兴实施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村民越来越多,强烈建议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附属用房,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并纳入规划许可和不动产登记中。同时建议增加或明确“农村住房建设中关于地下室建设和附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条款,明确每户住房建设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的面积规定,是否包含了地下室和附房的面积,以便对农村住房建设管控”。

7、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异地建住房的,应当在住房竣工入住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将原有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有其他共有人或者与他人房屋毗连,无法单独拆除的,应当在具备拆除条件时自行拆除,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属于不可移动文物或者传统建筑的,不得拆除。-- 标红字体建议改成历史建筑。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宅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不动产权属证书,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注销其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标红字体建议改成依申请注销。

8、第十五条 第七款“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改成“出卖、出租、赠与本村已有宅基地村民或非本村村民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9、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建设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交申请。村民小组收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住房高度和建筑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审查材料是否真实、建房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应当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小组能否确定拟用地位置?(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间,不计入前述审批期限内。 -----目前各地做法是联席会议审议制度。(三)第二款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和实地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划许可或者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符合规划许可批准条件的,应当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四)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间,不计入前述审批期限内。”(审查时间太短,农民建房的量是十分大的,且乡镇人民政府一般都是按时间批次来申请的,五个工作日要完成审核发证是相当困难的。)

10、第十八条“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在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申请住房建设,并符合规划等要求的,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建议调整为“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在不超出原有宅基地范围申请住房建设,且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调整原因:少量已建成的宅基地因历史调查原因并不属于建设用地,需要重新核实地类,不然容易造成土地违法,使群众利益受损。

11、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并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建议删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改为农业农村部门。

12、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许可内容进行住房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许可内容。——建议删除“许可”二字。

13、第二十二条“提倡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风格为融入赣东北民居建筑特色的徽派建筑风格”建议提倡一村一品,按照村庄规划和村民代表大会的意见确定村庄风貌。

14、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自用地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延期建设。------建议删除市人民政府批准。

15、第三十六条条款概念模糊,具体实施过程中,很难把握执行,建议明确细化。

16、建议名称为《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中所有的“农村村民”均改为“农村居民”,文中所有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均需改正(理由:目前还没有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建议增设“一户一宅”有关认定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细化处罚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第十六条建议采纳,其他未采纳

1点建议原条文中已涵盖该内容,没有修改必要;

2点建议原条文中村民会议意思表述明确,没有修改必要;

3、5、6点建议上位法已经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无增加和修改必要;

7、8、9、12点建议,现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这些部分已经删除;

10、13、15点建议,原条文中意思表述明确,没有修改必要;

11、14点建议,上位法已经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无增加和修改必要;

未采纳情况已反馈并取得一致意见。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第四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统筹管理和政策制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 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议修改为“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统筹管理和政策制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常态化的农村房屋安全巡查工作机制,并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建议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托既有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安全全过程一体化统筹管理,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并按照‘谁审批、 谁监管’的要求,落实审批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村房屋建设闭环管理;实施房屋使用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落实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制度。”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有关村庄风貌、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纠纷化解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建议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安全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落实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制度,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有关村庄风貌、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纠纷化解等内容的村规民约。”

2、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设计、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制度。”建议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建材下乡,加快节能低碳、安全性好、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3、第十四条第(七)点:“现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旧房需要拆除的”建议修改为“现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的”。房屋的新旧程度与房屋安全质量没有直接关系。

4、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水利工程、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和占用林地等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建议修改为“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水利工程、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和占用林地等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

5、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书面合同。”建议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书面合同。”

6、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服务(指导)。”

未采纳

上位法已有相关明确规定,原条文中也已涵盖相关内容,没有修改必要,未采纳情况已反馈并取得一致意见。

4

市交通运输局

来文P11修改建议如下(标黄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水利工程、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范围内、经过公路建筑和占用林地等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应当经相关部门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后,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未采纳

原条文中已涵盖该内容,没有修改必要,未采纳情况已反馈并取得一致意见。

5

市公安局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住房建设:(三)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成员,具备分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是以公安户籍为分户的唯一标准,但公安部门的分户条件是要有房,形成一个“死循环”,因此,市公安局希望此次修订可以通过对“一户一宅”中“户”的进一步界定,以便于区分开“一户一宅”的“户”和公安部门“户籍”的“户”的两个不同概念。

未采纳

原条文中已明确了相关内容,没有修改必要,未采纳情况已反馈并取得一致意见。

6

市应急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7

市城市管理局

无修改意见

8

市财政局

无修改意见

9

市水利局

无修改意见

10

市文广新旅局

无修改意见

11

市生态环境局

无修改意见

12

市林业局

无修改意见

13

信州区人民政府

1.第一章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农村住房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建议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中心城(镇)区以外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农村住房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第四条“并将村庄规划和示范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建筑风格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议将“建筑风格”改为“建筑风貌”。

3.第十一条的第二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建议改为“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的核心区和生态保育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4.第十七条的第二点,建议在最后加上:“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未采纳

原条文中已涵盖该内容,没有修改必要,未采纳情况已反馈并取得一致意见。

14

广信区人民政府

一、第二章第十条第四款,“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五十 平方米”,建议修改为“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六十平方米”;

二、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提倡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风格为融入赣东北民居建筑特色的徽派建筑风格”,建议修改为“提倡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风格为融入赣东北民居建筑,符合当地特色的建筑风格”;

三、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供电、供水单位”,建议修改为“供电、供气、供水”单位。

未采纳

该建议与上位法相抵触,也不符合我市的市情,未采纳情况已反馈并取得一致意见。

15

弋阳县人民政府

1.第五条第二段建议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2.因机构改革,建议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核、管理等工作”这一段删除。

3.建议:第三章申请和审批参照赣农字[2020]25号文件精神修改。

第二条建议采纳,其他未采纳

1.《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已经对农业农村部门关于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做出细化规定,条例不需要增加这部分内容;

2、赣农字〔2020〕25 号文件中关于申请和审批部分,在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有关于各部门职责、审查资格条件、审查程序、审核批准程序、建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已经体现了该文件精神,经会议讨论不予修改。

未采纳情况已反馈并取得一致意见。

16

铅山县人民政府

《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表述欠佳,定义较为模糊。建议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更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超出乡镇(街道)政府宅基地管理或规划执法权限的,则依照职责及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移交”。

未采纳

该建议与上位法相抵触,未采纳情况已反馈并取得一致意见。

17

婺源县人民政府

(一)建议修改部分:

1.建议名称为《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所有文中的“农村村民”建议修改为“农村居民”。

2.文中所有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均需改正。理由:目前还没有“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

3.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编制》”建议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村庄规划----”。

4.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参与编制村庄规划,指导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分配、使用、流转和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建议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以及分配、管理、使用和流转。参与编制村庄规划,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调查”。规定可行的除外”

6.第十条,第四小点,“建房户住房”--建议该段不能放入第十条中,需另作一条。

(二)建议删除部分:

1.第八条“是管理村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建议删除。2.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批准前,继续执行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建议删除这段。3.第十条,第二小点,建议将“确需”二字删除。4.第十条,第三小点“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建议删除。

未采纳

上位法已经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无增加和修改必要,未采纳情况已反馈并取得一致意见。

18

德兴市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19

广丰区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0

玉山县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1

横峰县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2

万年县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3

余干县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4

鄱阳县人民政府

无修改意见

25

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无修改意见

26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无修改意见

27

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

无修改意见

28

群众

尊敬的上饶市农业农村局,黄女士,汪先生,你们好!最近建房,刚好网上搜索规范,看到你们的公示条文,稍微给点建议。对于条例中的第十条中的第四条,住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我觉得对于老宅基地翻新建房的人来说的不太合理。现在提倡二胎,三胎,平时过年过节,如果加上双方父母,亲戚,至少需要6个房间招待,限制120平,如果预算不够,只做一层两层,房间可能不够。如果老宅基地,靠近山坡,不占用农村耕地,本身老房子面积超过120以上,我觉得翻新重建。住房建筑占地面积可以放宽些,可以放宽到130-140平,不要限制到120平。另外我看江西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及2020年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的发文,没有提及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只提及总体不超过3层,总建筑图纸不超过350平。

综合以上,考虑到各家人口实际不一样,及经济条件不一样,如果建筑总面积不超350的前提下,又是在老宅基地翻新建的,建议建筑占地面积可以适当放宽130-140平。

未采纳

该建议与上位法相抵触,也不符合我市的市情,未采纳情况已反馈并取得一致意见。

29

群众

作为一部实际指导农村建房的实际操作的法律法规《上饶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应该对违法规定的行为做出更明细/明晰的规定,比如对违法审批者的法律追究,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的主体、时间限制等都该作出明确的法律条款。比如对违反公路、水利、林业、基本农田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违法供地、违法审批者,应该明确法律后果,让这条链接上所有参与人员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未采纳

原条文中也已有相关内容,没有修改必要,未采纳情况已反馈并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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