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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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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审核范围

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文件内容应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1.因不具备行政性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局党组制定的使用党组文号的文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宏观发展规划文件;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会议通知、会议讲话等会议文件;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告知文件。

2.因不具备外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等,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为推进专项工作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等的通知;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等文件。

3.因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三、审核程序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单位)是合法性审核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备案、政策解读等工作;行政法规科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职责并提供审核意见。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工作。具体审核程序为:

(一)自我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单位)要先开展合法性的自我审核。

(二)法律顾问审核

起草部门(单位)完成合法性的自我审核后,经行政法规科出函报局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把关,形成书面法审意见。

(三)合法性审核

起草部门(单位)及时将文件草案等有关材料送行政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材料包括:

1.文件草案。

2.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经过的主要程序、有关方面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内容。

3.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文本。

4.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有部门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有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方式和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材料;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的,应有听证笔录材料;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应有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及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有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书等材料。

5.履行特殊程序形成的材料。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对外贸易等内容的,应分别有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评估报告等。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转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四、审核内容

行政法规科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

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审核意见

行政法规科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包括:

1.制定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转请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予以制发。

2.文件起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的,建议补充完善相关程序。

3.文件内容越权或违法的,建议删除或修改该部分内容。

4.文件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用语规范,提出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依据不相抵触的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要求起草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的,可以退回。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外,行政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的退回补充报送材料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法规性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向行政法规科反馈;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局党组会审议或报请局领导审签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行政法规科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意见。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

六、审核责任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请局党组会审议或报请局领导审签。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组织实施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备案报告、正文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内容上传至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进行备案,并将正式公布文件的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送行政法规科备案。起草部门(单位)要跟踪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适应性、协调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行政法规科应当做好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工作,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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