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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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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解读

近年来,我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合作内容、方式日益丰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进一步发挥好省级示范社的示范引领作用显得更为重要。但现实情况是农业农村、林业、供销、水利等部门各自为政,都评定省级示范社,没有形成政出一门的权威性,也影响了工作合力,与形势发展不匹配。另一方面,2019年11月,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修订印发了《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提出各地可制定本地示范社认定及监测办法。

为与上级部门保持一致,经与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多次商议,各成员单位同意以我厅2013年印发的《江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13〕46号)为基础,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融合相关部门意见,做到政出一门,统一全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近日,省直11家单位联发印发了《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意见》共分6大部分。主要内容是:

(一)总则。包含省级示范社的定义、开展评定和监测所要遒循的原则、评定工作采取的方式。

(二)认定条件。一是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并符合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条件。二是对省级林业类示范社及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提出了针对性要求。三是明确了哪些条件可优先推荐上报和适当放宽条件。

(三)申报。明确了省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1.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后,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正式行文向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3.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由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评定。明确了省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及评定程序。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对省级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2.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或第三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3.省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银保监局、省林业局、省供销社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5.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省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省级示范社名录。

(五)监测。明确了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及具体程序。具体程序:

1.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2.纳入监测的省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3.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省级示范社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意见由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报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由设区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联席会议审定。

(六)附则。一是对省级示范社申报和监测工作中可能发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二是明确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三是明确了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农业厅2013年6月18日印发的《江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2016年5月13日印发的《江西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以及原省林业厅2013年5月27日印发的《江西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创建办法》、省供销合作社 2011年2月18日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赣供合字〔2011〕7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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