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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修改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李河森出席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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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上午9时,市人大常委会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修改情况新闻发布会。市委农办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河森出席并答记者问。

  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的主管部门,就如何做好新修改《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李河森提出三点措施:一是加强新修改《条例》的学习宣贯。《条例》的出台是我市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以此为契机,迅速掀起学习热潮,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宣传海报和手册、开展下乡送法活动、运用大众传媒平台等,把《条例》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特别结合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的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节约、爱惜土地的意识。对于农民群众的合理建房要求,也要按照法律的要求给予保障。二是指导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农村农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不断改善农村宅基地一站式审批窗口的服务水平,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对标《条例》,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差距,督促立行立改,提高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适时处理,特别是要严格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和粮食生产安全,努力推动《条例》实施工作落实、落细。

  《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农村面貌得到很大程度改观。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职责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之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又于2022年3月进行了修订,对部分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与上位法以及正在推进的宅基地改革精神保持一致,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条例》修改工作坚持大稳定、小改动的原则,保持了原《条例》六章四十一条的总体架构,同时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与机构改革、宅基地改革精神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修改了《条例》关于职责分工的内容。将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编制村庄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开展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是修改了《条例》关于农民建房申请流程的内容。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表述为“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批准条件的,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核后为建房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另外,为保持法规的长期性、稳定性,以及更加便民利民,将该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等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联审联批等内部工作流程内容删除,使法规更加简洁。

  三是修改了《条例》关于农民建房活动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内容。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增加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原《条例》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已经依法承接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由其依照本条实施行政处罚”。

  四是修改了《条例》涉及的政府组成部门名称。为与机构改革精神相一致,将《条例》涉及的政府组成部门名称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一并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

  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将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中的阿拉伯数字修改为中文数字;根据实际情况,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改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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