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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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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粮食局、财政局,中央驻赣及省属国有粮食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粮食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2日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江西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

 

江西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精神,根据《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和《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优质粮食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历届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对江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全国、全省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的部署,以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中国好粮油”行动为重点内容,努力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巩固江西粮食主产区地位,实现全省粮食流通工作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全省优质粮食工程实行统一规划建设,以有利于减少重复投资,提高效率,缩短建设周期。

2、择优遴选。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县优先;前期准备充分的前提下粮食主产县优先。

3、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要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绩效监控。

4、分步实施。全省优质粮食工程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三、工作目标及重点任务

“优质粮食工程”涵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中国好粮油”行动等3个子项:

(一)按照整县推进,分三年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约400个,形成覆盖全省产粮大县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为种粮农民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的粮食产后服务,实现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促进粮食提质进档、推动节粮减损、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农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2017年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约100个;2018年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约150个;2019年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约150个。

(二)按照“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原则,建立完善由1个省级、8个市级和53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构成的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通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并与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对接,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工作联动。其中,2017年重点建设完善县级粮食质检机构30个,2018年重点建设完善县级粮食质检机构17个,2019年重点建设完善省市县级粮食质检机构15个。

(三)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为目标,通过加强科技支撑、建设销售渠道、做好专题宣传、开展示范引领,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充分发挥中央、省级以及地区性大型国有骨干粮食企业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重点支持有基础、有实力、有品牌、有市场占有率,且能带动农民扩大优质粮食种植、增加绿色优质粮食市场供给的企业,尽快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加快推进产业升级,提升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在我省国家产粮(油)大县中重点支持“中国好粮油”行动示范县8-10个(2017年2个、2018年3-4个、2019年3-4个),省级重点支持示范企业2家。每个示范县通过竞争性遴选方式确定1-2个示范企业(统筹属地中央和省直企业)

四、资金筹措

江西省“优质粮食工程”所需资金以企业投入为主,地方财政统筹支持,申请部分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统筹资金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实行奖补,对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给予补助。

五、实施程序

为确保“优质粮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以各地、各单位“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建设内容、配套资金、绩效管理等为主要评审内容,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和“中国好粮油”行动重点支持的县(市、区)。被确定为“中国好粮油”行动重点支持的县(市、区)作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的县(市、区)优先安排。

通过市县粮食局申报和地方政府承诺,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审核把关,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机构性质、配置情况、粮食产量、人口数量、县域实际、财政承诺等条件,审定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的质检机构并排序,根据资金量安排各年度建设的质检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成立江西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考核等工作。各市、县(区)粮食、财政部门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主动推,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争取地方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要将“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工作与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推动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促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协调联动,抓重点、出亮点,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好典型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加强资金筹措。各级粮食和财政部门要本着“少花钱、办大事”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投入的引领作用,放大资金带动效应;要引导企业加大投入,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建立健全“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的长效工作机制和投入机制,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筹资渠道,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优质粮食工程”持续实施。

(三)加强绩效考评。各级粮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江西省“优质粮食工程”绩效管理的要求,规范工作流程,完善项目管理和考评机制。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成效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通过建立一系列约束机制和跟踪流程,实现痕迹化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规定落到实处。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资金安全。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以任何方式骗取、截留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将核减、收回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切实承担起“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的主体责任,实时跟踪了解和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争主动、真落实,提高项目的落地速度、实施进度和建设质量。

 

附件:1.江西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江西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3.江西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附件1

 

江西省粮食后服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发挥粮食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提升粮食品质、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针对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烘干等诸多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力争在“十三五”末实现全省产粮大县全覆盖,建成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满足粮食产后处理需要的新型社会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形成专业化服务能力,并达到以下目标:

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建成产后服务中心通过向农民提供保管等服务,为农民适时适市适价卖粮创造条件,增强议价能力。产后服务中心还应能及时向农民传递市场信息,疏通交易渠道,帮助农民卖好价。

促进粮食提质进档。产后服务中心要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清理、干燥、分类等服务,大幅度提高粮食保质能力。按市场需求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有效保障粮食质量,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创造条件,通过市场带动农民增收。

推动节粮减损。通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加强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使农民手中收获的粮食得到及时处理、妥善保管,大幅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

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通过整合产后服务资源,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提升农业的专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提高服务效率和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布局根据粮食生产的集中度、粮食产量和服务功能的辐射半径,合理确定其建设规模、数量,并因需配置设施设备。原则上,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应不低于1万吨。

2、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维修改造为主。原则上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充分利用现有粮库空余用地,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3、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应有2家以上的建设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防止垄断。

4、按照整县推进、连片组织实施的原则,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县和项目应确保12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

三、建设内容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发挥技术、人才等优势,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诚信高效”的运行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的区域性粮食产后服务网络,为农户提供全方位、全链条的服务,打造区域公共服务品牌。具体建设参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

1、清理烘干。配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湿粮)清理设备和烘干机、干燥机等粮食烘干设备,为农民提供粮食清理、干燥服务,提高粮食质量,促进农民增收,减少产后损失。

2、储粮服务。对基层粮库特别是收纳库进行改造,为农户提供储粮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按农户需求开展分等定级、分仓储存服务。结合实际加强粮食产后服务,向农民宣传国家粮食收储和优质优价等政策,推广适用技术,进一步提高农户科学储粮能力。

3、运输销售。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为种粮农民提供运粮服务。利用连接市场的优势,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开辟市场渠道,开展售粮服务,帮助农民卖个好价钱。鼓励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成为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为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

4、加工兑换。以加工企业为主体设立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可直接为农民开展代加工和兑换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增收。其他类型的主体,可依托仓储、烘干等设施扩展加工生产能力,为农民提供代加工服务。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打造农民需要的粮食产后服务功能,为农户开展“五代”服务。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种子、化肥等和融资、担保服务,发展“粮食银行”,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

四、建设主体

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经过改革或改制,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辐射范围应有3万吨以上的粮食产量,有1万吨以上的仓容,年收购量不低于1万吨等。

农民合作社:成员在100户以上;土地流转规模1000亩以上;粮食产量500吨以上;有1万吨以上的仓容(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有专业的管理人员等。

粮油加工企业等其他主体:粮油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大米3万吨、油脂1万吨);仓、罐容量(大米1万吨、油脂0.5万吨),加工企业可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仓、罐容。在当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粮油订单面积,并且订单履约率达到30%等。

鼓励和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组织等采取合作、托管、订单、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进度安排

按照整县推进原则,分三年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约400个,形成覆盖全省产粮大县的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其中,2017年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约100个;2018年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约150个;2019年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约150个。

六、项目实施

(一)责任分工。省级粮食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竞争性评审,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江西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立技术咨询专家团队,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将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成效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并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使用。

项目建设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具体承担项目申报、建设管理、项目验收、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等工作。要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完善责任落实机制,细化落实责任,实行专项督导,严格监管项目质量、进度和建设内容,建立绩效追踪问责、全程监管制度,做到干成事、不出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实施程序。项目建设工作全程公开,简化程序,加强服务。支持政策、主体选择、资金补助、项目验收等向社会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项目主体须按照项目申报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执行,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不允许改变项目用途。

项目建成后及时验收,县级政府成立由粮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按照《江西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验收的具体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应拍照存档。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把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作为加快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精心谋划、抓好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建设中的问题,认真探索、积累经验、有序推进,为提升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水平和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积极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科学规划项目建设。坚持需求导向、为农服务,面向基层、近民利民,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科学规划。项目建设要突出重点,向粮食产量多和商品率高、产后服务能力缺口大、粮食收储市场化程度高等的产粮大县倾斜。

(二)投资来源与财政支持。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投资以企业投资和市、县(区)财政投入为主。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150万元;省财政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各地要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以确保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好、管好、用好。

(三)结合精准扶贫开展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目建设要结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向产粮大县中的贫困县倾斜,促进贫困农户减损增收脱贫。

(四)加强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中“建立农村粮食产后科技服务新模式”要求,面向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等选派一批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专项开展粮食产后干燥、储藏、加工减损、农户储粮等技术服务和推广,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粮食收储技术水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科研机构、院校、质检机构、设备制造企业等,选派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每个项目建设县选派2名科技特派员,为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提供技术服务。

(五)评估、评价实施效果。项目建设方案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预评估,项目全部建成后要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开展总结和后评价。评估、评价内容包括:本地区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


附件2

 

江西省粮食量安全

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优化江西粮食供给结构,发展绿色优质粮食产品,减少粮食产后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着力解决粮食质量安全预警监测与检验把关能力不足、基层粮食质检机构严重缺失的问题,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实现以下建设目标:

(一)确立功能定位

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开展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提供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为发展“三农”和农户科学储粮提供技术服务,协调、指导域内市、县级粮食质检机构的业务工作,收集粮食质量安全及生产灾害等动态信息,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各种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安全指标的能力。

市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协助与支持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示范,不断拓展工作业务范围。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主要安全指标和域内必检指标的能力。

县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协助与支持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承担下乡、进企业扦样和原始样品转送。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主要品质指标和主要安全指标快检筛查的能力,同时具备原始样品转送能力。

(二)明确检验任务

检验任务主要包括:收获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被检样品直接向农户购买;收购入库环节的质量把关检验,对粮食企业自检结果实行抽查核对检验,对安全指标实行批量检验,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实行平仓检验;储存环节的例行抽查检验;销售出库环节,对粮食企业自检的结果实行抽查核对检验,对超期储存粮实行鉴定检验,对安全指标实行把关检验;进入粮食交易平台的,须经准入检验;成品粮销售环节,对军供粮、救灾粮、“放心粮油”等实行抽查检验;对全链条的“中国好粮油”和其他流通渠道销售的成品粮油,实行跟踪抽检或随机抽检。

(三)开展第三方检验

依托粮食行业专业优势,按照积极服务于社会和公正检验原则,开展第三方检验监测服务。第三方粮食质检机构的资质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第三方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平仓检验、鉴定检验、准入检验和仲裁检验等,以及法律、政策和粮食、财政等相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内容。逐步开展第三方品质鉴定。

(四)做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按照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促进绿色、优质粮食发展的要求,各级粮食质检机构要承担并做好收获和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各级粮食质检机构每月向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1次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预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查,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各级粮食质检机构每月将监测结果汇总逐级报至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每季度对全省粮食质量安全形势做一次全面分析评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粮食质检机构向上级报送监测结果的同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风险隐患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报告。

(五)提高粮食质检工作水平

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强化粮食质检机构的系统性,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任务饱满,粮食质检机构良性健康运转。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责任制,检验人应依法依规对粮食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对检验数据和结论负责,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转送、上报粮食质量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可靠、管用。在粮食流通行业全面推行“索证索票制度”。

二、建设内容

(一)主要内容

在“十三五”期间,建立与完善由1个省级、8个市级和53个县级粮食质检机构构成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以下简称粮食质检体系),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和省、市、县三级工作联动。监测覆盖面提升60%以上。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统计制度,建成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工作效率显著提升。全面核准核定粮食质检工作任务,理顺粮食质检经费来源渠道,确保粮食质检体系健康良性运行、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点带面,基本实现第三方检验。粮食产品综合合格率提升5%以上。

(二)具体要求

1、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粮食质检机构拟配检验仪器设备,可在国家粮食局《仪器设备配置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参考目录》中选择。

配置粮食样品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指标检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以及粮食中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真菌毒素污染等主要有毒有害成分的快速筛查检测仪器设备。

2、与实验室实际需求相适应的配套基础设施的要求。

在现有基础上根据不同产品类别及检测参数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合理分区,对实验室的设备布局,水、电、气、通风、制冷、温湿控制设备,实验台、柜,试剂及样品存放,“三废”处理和安全等设施进行系统设计和改造,实验室面积应不小于600平方米。

实验室的基本布局参考:办公室2间、样品室、物检室、化检室、天平室、样品前处理室、精密仪器室、色谱室(光谱室)、真菌毒素筛选室、重金属快检室、热源室、药剂室、其它仪器室2间、仓库等。

3、人员配备要求。拟配专职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

4、检测能力要求。检测范围要能够完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过程质量安全检测;能够满足当地粮食收购、储存检测的需要;能对当地的“中国好粮油”产品进行抽查。

5、检测水平要求。对当地主要粮食品种的检测方面,检出限、准确度等应能够100%满足我国各级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建设进度

2017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10万吨以上或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设粮食质检机构。2018年,重点在粮食年产量5~10万吨或人口50万~80万的县(市、区)或质检全覆盖的需要建设粮食质检机构。2019年,建设完善“十二五”期间已列为国家监测网站的省市县级粮食质检机构。其余县(市、区)由市级粮食质检机构(或相邻县级机构)覆盖,形成以“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核心、区域重点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支撑”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粮食局要成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监管,并接受省粮食局、国家粮食局的指导与监督。

(二)加强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实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科学布局、组织建设、验收鉴定等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建立统一的项目管控组织,加强项目协调和管控,制定年度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项目计划。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实现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控。实行项目评估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确保项目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粮食质检队伍建设。选拔素质好、作风硬、专业对口的人员,进入粮食质检队伍,大力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基础上,实行体现粮食质检工作专业性、技术性特点的工资福利政策,创造条件把专业技术人员留在基层粮食质检第一线。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工作原则,勤政廉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决不能以项目谋私利,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附表:2017年江西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明细表

 

 

 

 

 

附表

 

 

 

2017年江西省粮食质检体系建设明细表

 

 

序号

单位法人名称

级别

主管部门

单位状态

已授权挂牌名称

1

高安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高安市粮食局

提升

2

修水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修水县粮食局

提升

3

宜丰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宜丰县粮食局

提升

4

都昌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都昌县粮食局

提升

5

德兴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德兴市粮食局

提升

6

九江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九江县粮食局

提升

7

石城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石城县粮食局

提升

8

乐平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乐平市粮食局

提升

9

贵溪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贵溪市县粮食局

提升

10

乐安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乐安县粮食局

提升

11

上高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上高县粮食局

提升

12

奉新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奉新县粮食局

提升

13

宁都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宁都县粮食局

提升

14

鄱阳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鄱阳县粮食局

提升

15

广丰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广丰区粮食局

提升

16

湖口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湖口县粮食局

提升

17

樟树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樟树市粮食局

提升

18

万安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万安县粮食局

提升

19

芦溪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芦溪县粮食局

提升

20

万载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万载县粮食局

提升

21

临川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临川区粮食局

提升

22

吉水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吉水县粮食局

提升

23

兴国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兴国县粮食局

提升

24

吉安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吉安县粮食局

提升

序号

单位法人名称

级别

主管部门

单位状态

已授权挂牌名称

25

东乡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东乡区粮食局

提升

26

莲花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莲花县粮食局

提升

27

永修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永修县粮食局

提升

28

铅山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铅山县粮食局

提升

29

渝水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渝水区粮食局

提升

30

分宜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县级

分宜县粮食局

提升

 


附件3

 

江西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是深入推进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项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发挥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引导作用,力争到2020年全省产粮大县的粮油优质品率提高30%以上,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居民由“吃得饱”向“吃得好”转变,同时增加农民种植优质粮油的收益,推动粮食产业经济实现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粮油生产流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科技支撑

各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驱动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共同开展以提升粮油品质为重点的科技攻关,引导企业执行“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加强粮食产后保质科技服务,全面推进“中国好粮油”产品的研究开发,为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的供给和消费提供科技保障。

(一)大力开发优质粮油产品。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的“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大力开发优质粮油产品,培育“江西好粮油”产品和品牌。按照国家《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生产指南》,明确江西省全面提升粮油产品质量和档次的基本方向和重点领域,结合本省优势和传统名牌、老字号等名优粮油产品的发展实际,制定本省指南。

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的研发力度,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省粮油科学研究所等研究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优质粮油产品研发,不断丰富“江西好粮油”的花色品种,并依托技术优势积极为示范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开展粮食产后科技服务。各级粮食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优质粮油流通工作参数的要求,深入分析本地区粮油品质的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加强产后技术服务,逐步建立适应区域优质粮油流通需要的产后科技服务模式。

(三)建立“好粮油”质量标准和技术评价体系。各级粮食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优质粮油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评价体系,对本地区粮油产品进行全面测评,指导产品研发和产业升级。积极采取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帮助企业分等定级。

二、建设销售渠道

建立经济高效的销售渠道,是“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关键一环。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优质粮油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特点,合理设计线上线下的营销模式和销售体系,努力为优质粮油生产方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产品信息推介服务,为优质粮油需求方提供具有质量保障的产品。

(一)参与建设国家级“好粮油”网上销售平台。借助国家建立的“中国好粮油网”线上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扩大江西省的优质粮油销售规模。省粮食局按照“好粮油”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江西好粮油”评价及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遴选、审核认定“江西好粮油”产品和品牌;对获得“江西好粮油”企业产品,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企业品牌,通过国家级平台既扩大江西“好粮油”社会影响力,提高产品销量。

(二)建立“好粮油”线下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粮食局有关管理规定,经省粮食局认定符合标准的“好粮油”产品,允许使用“好粮油”国家统一标识。鼓励和支持优质粮油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销售渠道、拓展外销市场,具体包括:在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设立“好粮油”专柜,在居民社区设立优质粮食门店,在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设置自助销售设备等。

省粮食局结合本省成品粮油应急保供体系建设需要,采用改造、租赁等方式,在大中城市建立一批具有公益属性、满足优质粮油产品保鲜储存要求、便于优质粮油产品配送的低温成品粮“公共库”,为产品销售提供有偿的公共服务。

三、做好专题宣传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围绕“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惠众性,大力开展专题宣传,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持续性宣传格局。

(一)制定工作方案。省粮食局根据国家“好粮油”行动计划的总体宣传工作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好粮油”行动计划宣传工作方案。

(二)制作宣传材料。省、市粮食局组织相关人员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编写通俗易懂的“好粮油”科普宣传资料,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健康粮油消费认知水平。宣传资料采取教材、读物、大型公益广告、系列专题电视宣传片、动漫视频等多种形式,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粮油营养常识。介绍谷物膳食平衡搭配原则,以及不良饮食习惯的危害和合理膳食的知识,宣扬“以谷类为主,食物多样”的科学消费理念。二是地方特色粮油产品。围绕适宜的自然条件、悠久的饮食文化、有机的作业方式、独特的品质特征等,非排他性地宣传地域特色粮油产品。三是“好粮油”产品标准。积极宣传优质粮油产品的主要评价指标和分类分级方法,提高消费者鉴别优质粮油产品的能力。四是重点龙头企业。选择有代表性的“好粮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重点宣传,介绍企业开发的新产品、采用的新技术以及营销服务新模式,不断增强优质粮油的消费信心。五是爱粮节粮知识。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不良消费习惯,大力倡导爱粮节粮的优良传统,积极宣传科学合理适量消费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三)采取多种宣传渠道。各级粮食部门采取邀请知名院士和行业专家学者举办专题科普讲座。同时,开展电视、广播、网络、杂志、报纸等全方位媒体宣传。面向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组织开展优质粮油生产销售专题培训,通过优质粮油产品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市场等方式,广泛开展体验式宣传。还要积极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兴自媒体,开设“好粮油”公众号和实名认证用户,发布真实、高质量的科普信息,大力宣传优质粮油产品。

四、实施示范工程

为加强对“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示范引导,实施“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着力支持一批具有优质粮油生产潜力的产粮、产油大县和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粮油加工企业,开展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建设。注重发挥有关中央粮食企业以及省属国有粮食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各类企业的积极性。同时,加大科技应用示范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一)择优选择示范县

分三年择优选择省级重点支持的8-10个示范县。示范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处于优质粮油优势生产区,具备良好产地环境和发展潜力,并列入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名录。二是具备较好的规模化种植发展基础和粮食产后服务能力。三是具有较好的优质粮油加工、销售和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基础。四是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目标明确,措施可行,具有创新引领作用。同时,鼓励引导中央驻赣及省属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参与示范县建设,并按程序审核实施方案和拨付资金。

(二)示范主体建设

示范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1-2家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优质粮油的市场开拓能力强,有销售渠道。二是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三是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或是具有特色生产和营销方式的。五是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六是企业实施方案总体目标和考核指标清晰,措施具体可行,带动作用明显,能够落实企业自筹资金。

示范企业要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对优质粮油品种进行市场化收购和销售,确保实现本地区农民优质粮油种植收益提高20%以上、粮油优质品率提升30%以上等建设目标。对于达成建设目标的企业,示范县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奖励、先建后补、贴息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打破示范县与示范企业“结对子”的地域限制,既鼓励跨区域引进大型示范企业参与本地区的示范县建设,也支持有实力的大型示范企业参与多个示范县建设。

示范县政府应利用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开展以下公共服务工作:一是优质粮油调查统计、品质测评。二是优质粮油宣传、销售渠道及公共品牌创建。三是优质粮油检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产后科技服务公共平台。省粮食局负责做好公共服务统筹工作。

(三)实施计划

示范工程分三年实施,按2017年2个示范县、2018年3-4个示范县、2019年3-4个示范县共遴选8-10个省级重点支持的示范县。确定省级重点支持示范企业2家。

(四)资金筹措

示范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自筹,中央财政补助及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全省当年“优质粮食工程”建设资金安排情况统筹考虑。

(五)实施方式

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重点支持的示范县和省级重点支持示范企业。

示范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示范县与所遴选的示范企业签订建设合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考核、可量化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

省级重点支持示范企业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在江西省“优质粮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加强优质粮油发展总体设计,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推进“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重点任务、时间进度安排及主要措施。注重整合资源,将“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质检体系建设、应急保供和放心粮油体系建设等项目协调推进。示范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将“中国好粮油”行动示范工程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积极推进。

(二)加强统计,搞好调查

做好全省优质粮油遴选审核、信息统计调查及报送工作。省粮食局负责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逐级调查、汇总上报、企业网络直报,以及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好优质粮油相关调查统计工作。省粮食局负责对各类调查主体上报数据的审核把关,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突出实效,强化考核

以提升粮油优质品率、提高农民种植优质粮油收益、促进粮油产品提级进档的实效,作为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重要考核指标,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并及时开展评价。按照“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财政资金使用风险防控。

(四)政策扶持,加大投入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研究出台促进优质粮油收购、储备、加工、销售、品牌建设等粮食产业发展配套政策,形成长效扶持机制。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健全“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资金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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