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全市社会组织:
为规范市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市级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上饶市民政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并于9月19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程翠玲,联系电话:0793-8198316,邮箱: mgj8198992@163.com。
附件:《上饶市民政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
上饶市民政局
2023年9月18日
附件
上饶市民政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社会组织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上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局权责清单和职责,按照市信建办要求,对社会组织管理领域中涉及的所有的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等),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本局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七条 社会组织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通过对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社会组织的信用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不同等级信用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激励、惩戒及监管措施,实现社会组织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八条 社会组织信用等级根据以下标准共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1. 优秀类社会组织
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等级的社会组织,或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4A等级社会组织:
(1)设立党组织且党组织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党建工作优异;
(2)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3)承接各类政府项目,且完成情况良好;
2. 合格类社会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
(1)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4A等级且未列入优秀类的社会组织;
(2)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等级的社会组织;
(3)3A等级以下或无等级社会组织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按时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或提交年检报告;
②内部管理规范;
③重大活动及时报备;
④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
3. 不合格类社会组织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 根据归集、管理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类社会组织名单。
第十条 已确定优秀或合格信用等级的社会组织,发现存在不符合本等级的情形,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降低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已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等级的社会组织,发现满足更高等级的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法人、社会组织等)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本局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不实,造成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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