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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志愿服务组织如何规范身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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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愿服务组织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主体。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决策部署,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实施意见》(赣文明办〔2017〕17号),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赣办字〔2018〕44号)要求,我市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操作如下。

      一、工作主体

      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数字民政)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指导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条例》要求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www.chinavolunteer.cn)注册登记(上传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书与印鉴证明),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进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

      二、标识对象

      (一)对于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或者更名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或者更名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二)对于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填写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见附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民政部门核实其填写内容,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社会组织修改后的章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并在申请章程核准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其他规定

      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修改后,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取消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咨询电话:市民政局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科   0793-8198259

      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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