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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市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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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市管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公益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社会组织是指在上饶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饶市市管社会组织的注册登记、日常管理、监督执法、党建工作、部门协作等方面。
第四条 坚持严进宽出原则,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退出机制,全面清退“僵尸型”社会组织,依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在推进社会治理、加快乡村振兴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五条 社会组织注册登记,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化“放管服”改革,对符合成立条件的社会组织,简化审批流程,推行容缺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发起成立,必须具备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业务)的广泛性等“三要素”。
成立的必要性是指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其业务应当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发起人的代表性是指发起人应当是行业领头人或具有业界权威;会员的广泛性是指业务范围或会员分布,必须覆盖全市2/3以上县(市、区)。
第七条 推动登记审批权限向基层下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登记原则,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市、区)辖区内的,由当地民政局负责登记注册。
第八条 对专业性较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需严格准入条件。先向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核同意后,再依据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
市管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含高中)教学资质,经市教育局许可后,方能在市民政局正式办理登记。
市管民办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资质,经市卫健委许可后,方能在市民政局正式办理登记。
市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培训资质,经市人社局许可后,方能在市民政局正式办理登记。
为保证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属性,优先鼓励支持本地有实力,有资源,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个人)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九条 根据《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除社区社会组织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其他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公益慈善类等三类社会组织可以在市民政局直接登记。
第十条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线上线下同步办理,完善容缺受理、承诺告知机制,实现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只跑一次或一次不跑。
第十一条 除政策规定可以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原则上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成立进行指导。
市民政局受理发起人(举办者)申请成立材料后,及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商会类社会组织成立,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市工商联意见。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在市委组织部(市委“两新”工委)领导下,旗帜鲜明抓好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将党建工作纳入登记、年检、评估等日常管理指标,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确保社会组织始终朝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 持续推动党建工作“三同步”。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成立时应当同步成立党组织,确保“党建入章”,社会组织党建和业务工作同步开展,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第十四条 强化党建引领“指挥棒”作用。按照基层党建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三化”要求,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深入推进党建业务融合发展,确保党的工作来统领社会组织管理,杜绝“两张皮”现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奖惩机制,对党建工作重视,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推先评优,并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对检查中发现应当成立党组织但未成立,或已成立党组织,但党的工作未正常开展的社会组织,年检时不予认定“合格”,等级评估不得评为3A以上,并视情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约谈党组织负责人。
第十六条 按照“管业务就要管党建”原则,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主动履行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管理职责。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第一书记等方式,有效指导社会组织规范开展党建工作,切实做到抓党建促发展。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市管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门接受年度检查。
社会组织无特殊原因一年未参与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其限期改正,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吊销证书。
第十八条 建立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社会组织评估分为五个等级,由低至高依次为1A级(A)、2A级(AA)、3A级(AAA)、4A级(AAAA)、5A级(AAAAA)。
充分发挥等级评估抓手作用,鼓励和引导正常运行满两年以上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提升自身能力,促进健康发展。
强化等级评估成果运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3A以上的,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简化年检程序。社会组织评定为3A的,一年内免于参加年检;评定为4A的,两年内免于参加年检;评定为5A的,三年内免于参加年检。
第十九条 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实现社会组织检查年度全覆盖,通过现场查勘、实地了解,指导社会组织防范风险,化解矛盾,规范运行。同时,运用好检查结果,提升监管效能,助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完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换届选举、变更负责人、接受大额捐赠、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事先报告。
    第二十一条  深化涉企收费专项治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费档次不得超过四档,严禁借评比表彰、赞助活动等名义强制收费、变相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二条 巩固脱钩改革成果。通过持续开展脱钩改革“回头看”活动,坚决做到政社分开,实行机构、职能、资产财务和人员管理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
    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到社会组织兼(任)职,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不得违规兼(任)职取酬。
第五章 监督执法
第二十三条 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监督执法力度。对年检不正常、财务不规范、脱钩不彻底、业务超范围等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视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第二十四条 坚持社会组织非营利属性。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与企业等市场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也是法定属性。社会组织开展一切活动,都要以法定属性为出发点,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监督执法中,要严把成立登记、日常管理、清算注销三个环节。社会组织成立时的财产要捐赠,存续期间不能分红,终止时剩余财产不能分配。
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抽逃举办资金、利益输送、举办者私下交易的监管,严防举办者把社会服务机构当作私人企业。
第二十五条 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档案,引导公众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查询社会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
不断畅通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访反映渠道,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及时开展执法检查。
加大对社会组织诚信教育,融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对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彻底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
第二十七条 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活动开展不力、运作能力较弱、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引导其主动申请注销,实现有序退出;对长期不参加年检、不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的“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撤销或吊销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第六章  部门协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大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针对社会组织管理阶段重点工作以及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分析研判,提出办法举措。
第二十九条 强化“部门分工、协同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参与、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升社会组织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自领域监管职责。
市工商联要充分发挥工商领域牵头统揽作用,进一步凝聚商会类社会组织力量,搭建服务平台,引导投资创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活力。
对民政部门推送的拟成立社会组织,要认真审核信息,严格资质许可。巩固脱钩成果的同时,加强业务指导,联合执法监督,规范涉企收费,倡导诚实守信。及时梳理行业内“僵尸型”社会组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依法撤销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组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民政局对本级社会组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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