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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民政局关于对2家社会组织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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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上饶市心连心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上饶市振欣养老服务中心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五第八款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第八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八款违法情节严重的上饶市心连心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上饶市振欣养老服务中心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之日起,被撤销登记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及财务凭证同时作废,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并于30个工作日内到上饶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饶市心连心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饶市振欣养老服务中心


上饶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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