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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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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字〔201860号)和《中共上饶市委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饶发〔201811)等文件精神,在我市全面开展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近期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刚性支出情况。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但因家庭成员患病、身残、罹祸、就学、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贫困,或家庭成员因病、因祸、因学等情况,造成家庭有重大刚性支出,影响了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动态管理。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或是具有外地户籍,并在我市城区居住且持有当地居住证1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但因家庭成员患病、身残、罹祸、就学、失业等原因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家庭应当为城镇户籍。对户口簿为居民户口或家庭成员中既有城镇户籍又有农村户籍、难以整户识别户籍类别的,如家庭成员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作为城镇户籍对待,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第七条  长期在我市城区居住,并取得居住证1年以上外地户籍的家庭,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进行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原户籍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认定。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金融性收入,集体财产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返城知青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拆迁补偿款、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捐赠(赠予)收入等。其中,拆迁补偿款发放到位一年内不计入收入。

第九条  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家庭收入按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平均计算。

(二)工资、薪金所得,城镇居民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五)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书(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六)被赡养(抚养、扶养)人非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部分的30%除以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十条  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认定符合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财产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在江西省外,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难以核实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或是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或是为了获取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不配合、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或是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全的。

(四)拥有汽车、大型农用、经营性车辆(小型农用车辆除外)、奢侈品、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五)家庭成员在年收费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倍以上的幼儿园入托或中小学校就读的,以及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拥有企业、注册公司、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七)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八)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倍的。

第十一条  家庭重大刚性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遭遇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罹患重病等造成必须货币自负重大刚性支出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特殊慢性病引起的个人支出;

(二)因家庭成员就学(本科及以下教育)引起的个人支出;

(三)因家庭突发意外灾祸引起的支出;

(四)县(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支出。

以上刚性支出均指扣除所有政府救助(补助、补贴)、社会捐助帮扶和各类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家庭自负支出。家庭刚性支出的核定,按申请当月前至少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和计算。

第十二条 下列支出不能作为重大刚性支出从家庭收入中扣减:

(一)家庭水、电、燃气、通讯费用等日常性生活支出;

(二)购买和租赁房屋支出;

(三)银行按揭贷款;

(四)生产经营活动投入成本;

(五)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亏损支出;

(六)赌博、嫖娼、吸毒、参与非法组织等的支出;

(七)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的支出;

(八)交通肇事负赔偿责任的支出或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未赔偿的支出;

(九)县(区)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主要参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程序进行,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及受理程序。

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书写有困难的,可由申请人按手印代替签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实际工作发现符合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人员,可告知其认定政策,帮助和指导其申请。

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声明及授权书;

(三)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的责任主体,自受理申请后,应当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一系列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家庭是否认定为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有条件的县(区)、乡镇(街道)可委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实地调查。同时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相关信息录入上饶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按照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规定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复核申请。

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审核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初审意见在其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意见。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致贫原因、收入财产及刚性支出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书面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做出书面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一经认定,自审批之月起有效期为一年,在一年核对有效期内,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保障等专项救助的,不再重复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年度对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支出状况进行核查,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隐瞒事实、伪造证件和虚假证明等行为而骗取认定为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一经发现,县级民政部门中止其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停止相关救助帮扶,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信息系统,列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出的不予批准认定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既往制度中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上饶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档案(样式)

编号:        

 

 

上饶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

家庭档案

 

 

 

 

          乡镇(街道)           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姓名:                         

   :                             

联系方式: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上饶市民政局监制

上饶市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认定审批表(样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户主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户籍地址

 

家庭人口

 

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

 

致贫原因

 

家庭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家庭成员信息

共同生活成员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年龄

婚姻状况

身体状况

政治面貌

是否本地城镇户籍

持有1年以上本地居住证

身份证号

月收入

身份类别

 

本人

 

 

 

 

 

 

 

 

 

 

 

 

 

 

 

 

 

 

 

 

 

 

 

 

 

 

 

 

 

 

 

 

 

 

 

 

 

 

 

 

 

 

 

 

 

 

非共同生活成员

 

 

 

 

 

 

 

 

 

 

 

 

 

 

 

 

 

 

 

 

 

 

 

 

 

 

 

 

 

 

 

 

 

 

 

 

 

 

 

 

 

 

 

 

 

 

 

 

家庭收入信息

工资劳务收入

退休金

经营(纯)收入

股票(保险)等财产收入

赡、抚、扶养费收入

赔偿补偿收入

遗产等其他收入

家庭总收入

 

 

 

 

 

 

 

 

 

家庭财产信息

共同生活人员

银行存款和有价

证券金额

不动产套数、面积、产权(含住房、店面、厂房等)

车辆信息

(品牌、型号、排量)

工商登记信息

其他财产信息

 

 

 

 

 

非共同生活人员

 

 

 

 

 

家庭刚性支出信息

医疗支出

教育支出

住房支出

灾祸支出

其他支出

家庭总支出

所患主要

疾病名称

年度支出金额万元(万元)

义务教育范围外学生人数

年度支出金额

(万元)

租房(非公租房)面积

年度支出金额

(万元)

灾祸

情况

年度支出金额

(万元)

支出情况

年度支出金额

(万元)

 

 

 

 

 

 

 

 

 

 

 

 

 

 

 

 

 

 

 

 

 

 

申请理由简述

申请理由:

 

 

 

个人申明:本人所提供的上述情况真实可信,愿意接受财产核查,如虚报、隐瞒、伪造情况,与事实不符,自愿放弃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申明人本人签名:

调查基本情况简述

 

 

 

 

调查人员签名:

居、社区评议意见

 

 

经办人签名:                                   居(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乡镇(街道)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名:                               县(市、区)民政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各保存。

 

 

 

 

 

 

 

 

 

 

 

 

 

 

 

 

 

 

材          料           粘          贴          处

  

 

 

 

 

 

 

 

 

 

 

 

 

 

 

 

 

 

提  供  材  料  内  容

 

申请对象必须根据困难原因向乡镇政府(街办)受理人员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内容含遭遇困难原因、状况和困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工作情况,重大刚性支出额度等,并需申请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签名盖章(手印)。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残疾人证、就读证明、失业证等复印件(原件验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含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收入情况;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仅限定共同生活人员)重大刚性支出资料;

5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法律责任声明书》,并经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手印),对存在特殊情况的,可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签(手印)。

6、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      份,共      

 

 

1、致贫原因:用因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因失业等表述。

2身体状况:一般、残疾、健康、患病、重病。

3、政治面貌:群众、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民革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促会员、农工党员、致公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等。

4、身份类别:中共党员、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失地农民、企业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妇女两癌人员在读学生等。

5、单位性质:国企、集体、私企、个体等。

6、工作单位:在职人员填在职单位;离岗、下岗人员填原单位;病退、内退及退休人员填病退、内退、退休单位;在相对较为稳定的单位务工的,填务工单位;无固定单位的填自由择业。

7、房屋产权:分为自有、租赁、借住、其它。

8、工资劳务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9、经营(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养殖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建筑、手工、运输、批发和零售、餐饮、文教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10、赡、抚、扶养收入。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的30%除以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总数计算。如果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倍(含2 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11、家庭刚性支出计算:按申请当月前至少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和计算。

12表格内容由申请人诚信申报,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对由于无文化等原因本人无法自主填写的,由受理人代为填写,并告知本人填写内容,本人签字(手印)确认。

13表格内无相关情况的需填“,不能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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