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民政工作,强化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确保民政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通道畅通,全面推进上饶各项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民政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发〔2012〕16号)、《江西省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民生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12〕59号)及《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赣财社〔2013〕35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字〔2017〕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民政工作的根基在基层、工作重心在基层、服务对象在基层、政策落实在基层。基层民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前沿和基础,是政府直接进行社会管理、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发展加快、社会转型加速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服务对象从特定群体向城乡居民全覆盖,民政职能从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向社会建设各领域拓展,民政功能从兜底保障向依法保障城乡居民社会权益提升,基层民政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对基层民政工作的关注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近年来,我市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民政工作网络覆盖了全部乡镇(街道)。但是,我市基层民政能力建设与民政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民政事业发展还不相适应,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总体还比较薄弱。尤其是进展不平衡,认识不统一,步调不整齐等问题十分突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主要体现在:机构不健全,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不匹配,混编现象严重,人员流动性大,工作经费严重不足等等,致使民政政策落实及服务群众方面不够有力,这是基层民政工作最薄弱的环节,也是长期困扰基层民政工作的一大难题。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基层民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强化基层民政队伍建设,全力推进基层民政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准确把握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视察江西时关于民生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着力提高基层民政保障能力,着力强化基层民政服务功能,着力提升基层民政服务水平,着力推动各项民政政策落实,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民政工作水平,努力构建现代大爱民政,为决胜全面小康、打造大美上饶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落实三个文件(赣发〔2012〕16号)、赣编办发〔2012〕59号、赣财社〔2013〕35号)为抓手,以促进各项民政政策更好地在基层贯彻落实为目标,突出补短板、夯基础、强机构、壮队伍,力争用一至两年时间,实现全市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四有四化”的工作目标。即:实现基层民政工作机构有人干事、有钱做事、有场所办事、有规矩理事;做到管理方式制度化、管理内容标准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全面提升基层民政综合服务能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落实人员编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扎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建立有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的“三有”民政所,更好的履行民政服务基层群众的职能。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设立民政机构,具备条件的,可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政所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和工作经费、工资福利等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管理,业务上受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民政所负责人的考核、交流、晋升等,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征求县民政局意见执行。
(二)规范工作场所。切实改善基层民政机构办公条件。要求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办公面积达到规定面积,并按照“六有”要求配置办公用品,即:有电脑、电话、打印机、照相机、专门的档案资料室和交通工具。统一定制悬挂醒目的民政标识牌,统一定制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统一定制各级公示栏、宣传栏,统一定制工作人员上岗挂牌。
(三)配优配强力量。根据乡镇(街道)政府工作职能和任务量,在保持编制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科学整合乡镇“七站八所”编制,适当增加乡镇(街道)民政所编制。专职工作人员可通过乡镇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其他专职民政工作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配备。按照2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不少于2名、2-5万人的乡镇(街道)不少于3名、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名的标准,选拔配备民政所工作人员。各县(市、区)应在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编制总额内,合理调配人员编制,为每个乡镇(街道)民政所配备不少于2名在编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编制配备,确有困难的,由县级财政出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配齐工作人员。每个农村敬老院聘用1名院长和1名会计,聘用期内享受事业单位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按照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1:10的比例配齐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在每个村(居)委会配备1名民政协理员,协助民政所办理村(居)民政各项事务。村级民政协理员可以由村(居)委会成员兼任,也可由乡镇(街道)组织选聘人员。
(四)完善选人机制。乡镇(街道)民政所岗位空缺,由县级组织、人社部门,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公开选调的方式,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也可以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服务期满的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拔人员充实到民政队伍中。乡镇(街道)民政所编制外岗位人员空缺,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新上岗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
(五)完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18年起,每年按照上年度中央、省转移支付的救助、优抚、救灾、福利等民政民生资金总额的2‰、2%的标准,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街办)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赣财社〔2013〕35号)要求,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乡镇(街道)辖区户籍人口数确定基层民政机构专项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纳入年初财政预算。
(六)创新服务手段。构建“一个中心、两个平台、三级网络”的基层民政服务体系。即:组建一个以县(市、区)民政局为中心,负责所有民政工作的业务统筹、综合协调、政策咨询、督查指导、社会事务的统一受理;搭建“数字民政”信息系统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现县乡之间、部门之间资源和信息共享,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和准确率;建立健全以县中心为主导,乡镇(街道)民政所和村(居)民政服务站为依托,先进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的县、乡、村三级民政为民服务网络。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衔接、部门联动、快捷高效的基层民政综合服务信息化平台,推行网上申报、在线审批,逐步实现群众足不出村即可办理民政业务。
(七)严格规范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不断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统一辖区内民政基层服务规范,明确乡镇(街道)民政所、民政窗口、村(居)民政服务站建设标准和服务流程。村(居)两委要加强对村(居)民政协理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县级民政局和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对民政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与考核;乡镇(街道)民政所要加强对村(居)民政工作及人员的指导与考核,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八)强化能力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培训和上岗培训制度,采取业务轮训、实地指导、以会代训、观摩交流等方式,重点加强政策业务、法律法规、信息化操作等方面培训,不断增强基层民政队伍的业务能力,确保政策执行高效精准、不打折扣。大力推进持证上岗制度,鼓励支持基层民政干部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努力实现每个乡镇(街道)民政机构有 1 名以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九)强化激励保障。在政治上进一步关心基层民政干部成长,对多年从事基层民政工作且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基层民政干部,加大培养选拔力度。进一步关爱基层民政干部,大力发现和宣传推广基层民政工作中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广泛开展“最美基层民政人”“最美敬老院长”和“最美养老护理员”等评选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层层压实责任。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之一,加以推进落实。要把基层民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出台贯彻意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准落细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牵头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多方支持。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形成良好工作合力。
(三)强化考核监督。各地要把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落实情况作为民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在实践中注重发现民政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好的做法,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要加强对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工作的检查督导,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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