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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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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饶府厅字[201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2017年民生工程要求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7]21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53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350元。全市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0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到22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5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职工救济水平标准,城市提高到每人每月385元,农村提高到345元。
    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制后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按照《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民字[2016]126号)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主动公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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