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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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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饶府字【2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3号)要求,现就我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慈善事业服务体系完备,慈善管理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健全;各类慈善组织得到较快发展,慈善募捐能力明显提高,募捐渠道进一步拓展;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公民的慈善意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普遍增强;慈善救助项目种类齐全,并形成若干有影响的品牌项目,慈善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 慈善事业发展更加重视。各级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工作考评。到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普遍开展。
    ——慈善组织网络更加健全。全市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不少于5个。每个县(市、区)都有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等各类专业慈善组织;每个乡镇(街道)都建有1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全市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数量达到150个。全市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县、乡镇(街道)三级互联互通。
    —— 慈善捐赠氛围更加浓厚。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10%以上,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2%以上。全市注册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达10%以上,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慈善行为规范更加透明。引入社会公众和媒体对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进行监督,建立政府、公众和舆论相结合的综合监督机制。实现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到规定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为确保上述总体目标的实现,重点推进五项工作任务。
   (一)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
    1.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和志愿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支持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广泛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2.支持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鼓励企业开发慈善产品为慈善组织筹款,倡导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各类慈善爱心营销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公募组织利用互联网、手机终端等新媒体建立新型募捐平台开展募捐,引导其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冠名慈善基金等定向捐助方式发展。支持社会各界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和贫困零就业家庭的劳动力就业等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以扶贫济困为重点,依法开展慈善信托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适时在全市推广。倡议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家庭每年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自愿捐献一天工资(利润),专项用于救助特困群体。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各界依法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学校、养老、残障人康复、文化等公益服务机构,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3.引导捐赠受益人行为。积极引导捐赠受益人树立感恩意识,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并在有能力时积极回报社会。捐赠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依照救助用途使用受赠款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二)积极引导慈善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
    4.完善慈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民政部门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依法通过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开展救助家庭户籍、人口及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查询核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编制慈善救助需求名册,及时抄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对接工作,引导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
    5.建立慈善资源统筹协调机制。在自愿的前提下,采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方面的慈善资源,建立分级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分类展示慈善救助资源所属的慈善组织、项目名称、规模、救助条件和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发慈善救助信息手机应用程序(APP),方便困难群众寻找资源及公众捐赠。整合、依托慈善信托、社会捐助、政府补助等资金建立慈善救助专项基金,为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积极规范慈善组织和队伍建设
    6.重点发展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建立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体系。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推进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推动公益慈善组织向基层和城乡社区延伸,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方便城乡居民就近捐赠,引导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创新慈善超市运营机制,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慈善超市,支持慈善超市开放式、连锁化经营。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立废旧捐赠衣物再生加工基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依法设立慈善救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
    7.加强慈善组织管理和募捐规范。慈善组织应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4〕124号)执行。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按照约定执行。严格按照募捐权限划分管理慈善组织募捐行为,明确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活动边界。对有公募需求的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引导其与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联合开展募捐。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募捐前,应当将组织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材料,以及募捐方案(包括目的、时间、地点、方式、救助对象、使用范围等)、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办法等事项在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募捐活动结束后15日内应及时将募捐情况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慈善组织应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按规定列支开展项目所需成本并向捐赠人说明。慈善组织应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且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优化实施流程,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8.加强慈善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将慈善组织专职干事纳入公益性岗位。制定、公布慈善从业人员岗位薪酬指导标准。
    9.大力提倡志愿服务和专业社工服务。推广使用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和江西志愿服务网,实现志愿服务的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并由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综合评价。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公益慈善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特殊性定期开展慈善志愿者培训,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交通、生活等资助。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关爱特殊人群等方面志愿服务。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各级政府应设立志愿者救助基金,救助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遇意外导致困难的志愿者。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慈善理念传播、慈善项目策划、慈善活动组织和对慈善志愿者的引领、带动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益慈善组织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将专业社工服务引入慈善活动。
   (四)积极落实扶持政策
    10.财政奖补政策。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和专业社工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重点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11.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社会各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补贴,其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用户同价执行。
    12.社会支持政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宫、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通行。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应实行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按规定为慈善组织提供小额公益性贷款和结算等方面支持。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爱心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对慈善活动宣传投放单位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减免。
    13.表彰奖励政策。对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大力宣传,并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积极推荐其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增强捐赠集体和个人荣誉感。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在其本人或者家庭遇到生活困难需要帮助时,政府优先提供政策、资金等支持和慈善转介服务。积极发展冠名慈善,捐赠人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依法留名纪念。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优秀志愿者服务评选表彰办法》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制度,开展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和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鼓励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志愿服务经历者,并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14.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土地政策,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用地需求。慈善组织开展非营利性扶贫、济困、助残、养老等服务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五)积极加强慈善事业监管
    15.依法加强政府监督。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对募集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慈善项目纳入民政部门重点监督;对媒体曝光或社会关注的项目,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捐赠人、受益人四个主体的信用记录。各级民政部门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审计机构,每年抽取不少于25%的慈善组织,依法审计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捐赠人诺而不捐,受益人挪用、滥用捐款等行为,积极支持权利人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制度,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报告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探索慈善信用记录与社会信用体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16.规范引导社会监督。设立慈善活动不良行为投诉举报专用热线、信箱、邮箱,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慈善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对利用其平台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规划引领。各地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强化协调沟通。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的市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制订有关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支持建立全市性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指导、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慈善事业工作协调机制。
   (三)强化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统计制度和督促检查机制,明确责任和要求,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民政部门、市慈善总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任务内容 责任部门 时限要求 备注
1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2 积极推进冠名慈善基金等定向捐赠方式发展 市民政局 2017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3 支持社会各界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和贫困零就业家庭的劳动力就业等行为 市残联、市人社局 持续实施
4 依法开展慈善信托试点 市民政局、上饶银监分局 2017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5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017年9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6 建立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体系。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推进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市民政局 2017年6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7 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以社区为单位,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运营慈善超市,支持慈善超市开放化、连锁化经营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2017年12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8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依法设立慈善救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 市房管局、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底出出台具体措施
9 对有公募需求的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引导其与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联合开展募捐,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底出出台具体措施
10 建立和完善政府救助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建设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和移民办、市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11 严格执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慈善活动和慈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12 逐步探索慈善信用记录与社会信用体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 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市文明办等相关部门 2017年6月
启动
13 推动建立新余市慈善联合会和各类慈善行业组织 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4 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营业商,应对利用其平台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委、市文广新局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5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人才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6 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将慈善组织专职干事纳入公益性岗位。制定、公布慈善从业人员岗位薪酬指导标准 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2017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7 推广使用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和江西志愿服务网,实行志愿服务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 市民政局 2017年6月前
出台具体措施
18 设立志愿者救助基金,救助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遇意外导致困难的志愿者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2017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9 把慈善文化建设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评比的指标体系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0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内容,在高等院校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1 鼓励平面媒体、电视新闻媒体等免费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时段,刊登、播放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网络等新媒体积极做好慈善活动的配合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对慈善活动宣传投放单位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减免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新局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并持续实施
22 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23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24 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补贴,其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用户同价执行 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5 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 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6 鼓励金融机构按规定为慈善组织提供小额公益性贷款和结算等方面支持,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爱心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 市人民银行、上饶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持续实施
27 对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大力宣传,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积极推荐其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 2017年4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8 建立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制度,制定《上饶市优秀志愿者服务评选表彰办法》,开展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和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老龄办等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29 慈善组织开展非营利性扶贫、济困、助残、养老等服务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30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于2017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 各县(区)政府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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