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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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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老龄办、市法院、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老干部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局(文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市残联、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老龄办  市法院  市委宣传部  市发改委   市科技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人社局  市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委老干部局
市卫生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局(文物局)  市广电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体育局  市林业局  市旅游委
市房管局  市文明办  市残联  市总工会  市城管局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全国老龄办公等2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的范围和主要措施
优待的基本对象为我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时逐步拓展优待范围,对常住本市的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一)社会生活服务优待
    1.对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90至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及计划生育特困老年人入住。
    3.在保障房申请与年审办理时,为家庭成员均为70周岁以上的纯老年人家庭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在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房源分配时,为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安排优先选房。
    4.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中,向70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度倾斜;城乡医疗保险待遇向全社会老年人适度倾斜。对没有收入来源的我市户籍城乡老年居民按月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由政府承担保费将低保、三无、残疾城乡老年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领取待遇、权益查询和资格认证“四个不出村(居)”的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就近、免费、实时领取养老金的服务。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拓展志愿者为老服务内容。
    5.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转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通过开设专门窗口或绿色通道等措施依法优先办理,并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老年人办理房屋登记时,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其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于老年人处置房产的行为,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老年人相应的法律后果,提醒老年人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老年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登记的,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涉及处分房屋的登记,委托书需经公证。
    6.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在已发包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年人事业,但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除外。
    7.加强各级老龄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的作用。开展“老有所为”人物评选,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
    (二)医疗卫生保健优待
    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对发现已确诊患有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等老年人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9.构建由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老年护理、康复专业机构组成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主要解决老年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等诊疗和老年多脏器衰竭抢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设立老年护理床位。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老年护理、疗养康复、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通过引导民资新建、专业机构扩建、现有机构改建,来增加老年病床位和服务能力。
    10.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为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在门诊服务台放置轮椅,增设座椅、扶手等专用设备,以方便老年人就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11.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定期组织志愿者为周边地区老年人开展义诊,对特困、低保等特殊老年群体,按照有关政策实行费用减免。
    12.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日常交通出行优待
    13.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对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公交IC卡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60-69周岁的老年人凭公交IC卡享受五折优惠,乘车保险参照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意外伤害保险自愿购买。
    14.积极推动扩大老年人乘车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覆盖面。
    15.公共交通工具设立的“老幼病残孕”专座不低于坐席数的10%。在条件允许的公交车内专座旁增加辅助栏杆以维持平衡,让老年人乘坐更安全。语音报站器随车使用率达到100%,做到提前报站,反复报站,给老年人下车预留足够空间和时间。
    16.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设计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17.对有条件设置无障碍通道的公厕进行提升改造,以方便老年人如厕。新建环卫公厕时,在建筑设计上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配套设置老年人厕位。取消所有公厕收费。
    (四)商业金融服务优待
    18.根据我市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19.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等服务。
    20.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无法办理须由持卡人本人亲自办理的业务,各银行应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已签约开立的退休金账户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对于老年人购买金融产品的,按照金融产品的不同类型,要求销售人员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充分保证老年人自主权。
    (五)文化体育休闲优待
    21.各级公益类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2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面向农村老年人推行送书、送戏、送电影“三送”专场活动。
    23.在全市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中,酌情安排适合老年人体育健身的活动场地、器材。全市乡镇、社区要积极建立老年人健身组织(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保障我市老年人享有体育健身的权利。同时,依托协会更好地组织、协调、指导我市老年人开展健身和比赛等活动。全市所有公共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重阳节”对老年人免费有序开放。组织全民健身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健身宣教活动。全市国民体质监测站点,免费为老年人提供体质测试服务,并指导老年人科学健身。
    24.在开展全市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比赛或活动时,体育系统所属的体育场馆(场地)应免费提供使用。各级文化馆、文化站对老年人提供免费培训和老年艺术团体排演场所,并作免费指导。
    25.市政公园对老年人全部免费。7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门票免费,60-69岁老年人可以享受门票半价优惠;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性游览参观点和特殊的游览参观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
    26.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逐步建立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减免机制。
    (六)法律维权服务优待
    27.牢固树立涉老司法服务意识,体现对老年人的关怀。结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耐心对待老年当事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的硬件保障以便利老年人诉讼。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
    28.拓宽涉老司法服务渠道,全方位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便利。开通电话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预约立案;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诉讼材料准备工作;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立案服务。
    29.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满足老年人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接待、优先解答、优先受理、优先审查的“四优先”法律援助服务。依托“12348”法律服务热线,畅通老年人维权渠道;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实行预约上门服务。
    30.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机制,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援助网络,为老年人维权搭建平台,形成工作合力,使老年人法律援助能够得到快捷、及时办理。
    31.在审理婚姻自主权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时,充分考虑老年人在生理、谋生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情况,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二、组织实施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落实优待政策的具体措施,各涉老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履行好各自优待职能。要加大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要强化督查落实,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要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对拒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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