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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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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饶府发[201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饶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4〕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1.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原有的临时救助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建立特别救助项目。在临时救助制度中,设立特别救助项目,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3.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及时给予救助,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要着力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以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救助程序,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实现补“短板”、扫“盲区”、兜底线、保基本、促公平的目标。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教育、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各负其责,密切协作。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特别救助对象。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受理
    家庭对象、个人对象、特别救助对象均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受理临时救助。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基本生活无着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求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情况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30天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市民政局对经县级民政部门救助后家庭或个人仍然困难及认为应当紧急救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特别救助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别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等逐一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对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出复核意见,把县乡两级、政府与民间双线调查的详细情况、拟救助金额、接收捐赠渠道,向社会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审核、公示的情况,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救助类型和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原因、急缓程度、困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求助需求和困期长短,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支出型救助、特别救助三种类型。全市统一急难型、支出型救助标准,以500元为起点,最高救助4000元。对少数因重大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标准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另行确定。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一年内只享受一次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对因住房遭遇火灾,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且无房居住的家庭;因溺水、燃气中毒、雷击生命受到伤害,需紧急抢救或死亡的;因交通事故影响生命安全,又无法找到肇事方或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因从高楼摔下,身受重伤,造成生命危险的;因突发重大疾病,必须紧急就医抢救,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下列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等原因,直接导致阶段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救助对象人数×实需解困期=救助金额”的测算方法,结合临时救助标准,予以一次性生活救助,但不能超过临时救助最高标准。
    ①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住院的,凡符合现有医疗保险政策,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低保和特困供养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达2万元(含2万元)以上,支出型困难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达5万元以上的,且家庭可动财产(银行存款、债权债券、现金等)不足以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的,给予3-9个月解困期临时救助。
    ②因单亲、重度残疾(指家庭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家庭有子女接受应届全日制大学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给予每个大学学子3-9个月解困期临时救助。
    ③因基本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阶段性实际基本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或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给予1-3个月解困期临时救助。
    ④因遭遇以上情形之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视情给予救助。
    3.特别救助。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申请受理材料
    申请救助对象必须根据困难原因向救助机构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书面临时救助申请书(遭遇困难原因、状况和困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刚性支出额度等);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失业证等复印件(原件验查);
    3.因病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医疗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医保、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单;因交通、火灾、溺水、雷击事故的除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外,由村(居)委会出具调查证明;
    4.因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或学校有效证明,以及学生家庭收入、学费支出、助学贷款等证明材料;
    5.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资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实施急难型救助,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三、资金筹集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根据当地临时救助需求,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市本级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可以适当补助救助任务重、资金需求大的县(市、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并预先拨付部分应急周转资金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紧急情况下迅速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各级临时救助经办机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临时救助的制度建设、资金安排和救助实效列入市政府民生工程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的社会救助绩效考核。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办)民生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12〕59号),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管员制度,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街办)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赣财社〔2013〕35号)要求,切实保障基层民政工作经费。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教育、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人人皆知、家喻户晓。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搭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需求信息发布平台,用于开展宣传政策、发布救助需求信息、征集意见等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履行部门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6月19日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上饶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饶府办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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