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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申请审批程序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程序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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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一、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提供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在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原则上应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福利机构及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贫困证明;
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二)审批。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至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孤儿,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当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补贴标准
机构供养孤儿1600元每人每月。
社会散居孤儿1200元每人每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材料证明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户口本原件;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身份证原件(无不需提供);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4.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提供残疾证明;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相关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重残(提供一级、二级残疾证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明原件);
2.父母双方重病(重病根据上饶大病、地方疾病确定的疾病,提供诊断书);
3.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6个月以上(提供司法机关审判书等);
4.父母双方失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证明);
5.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残(提供公安机关出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户口本销户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失踪证明;重残提供材料与第1条一致);
6.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病(死亡或失踪提供材料与第5条一致,重病材料与第2条一致);
7.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6个月以上的(死亡或失踪提供材料与第5条一致,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6个月以上的提供材料与第3条一致);
8.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失联(死亡或失踪提供材料与第5条一致,失联提供材料与第4条一致);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作出查验结论。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验的,可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对查验结论有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对不现符合保障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及时退出信息系统。
五、补贴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00元每人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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