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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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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种类别: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第十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标志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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