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办事,为人公正,清正廉明,刚正不阿。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处理案件。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疏导,清除隔阂,帮助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专用印章。
(四)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或其它途径解决。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碍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或其它途径解决。
(五)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及时向调解室或相关领导汇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对重大矛盾纠纷或调解遇到的困难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采取措施做好稳定工作。
(七)协调配合处理跨辖区的矛盾纠纷调解。
(八)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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