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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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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规范的林业政务信息采集、审查、发布和更新机制,提高林业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林业资源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林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林业局信息公开平台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是与公众之间相互交流的桥梁。信息公开平台的主要作用是:宣传林业方针政策,公开林业政务信息,提供林业公共服务,开展互动交流,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市林业局信息公开平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内容遵循合法、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严格审核、程序规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局办公室代表履行市林业局信息公开平台管理职能,负责平台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一)组织制定信息公开平台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规范信息公开平台信息保障、审核、发布机制。(二)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平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督导各科室(单位)及时发布信息、完善网上办事服务、做好公众诉求答复工作,考核、通报市局机关各科室(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三)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协调重大会议、活动、事件的网上报道、访谈、政策解读及其他网上宣传工作。

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是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信息的提供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一)及时向信息公开平台提供政务信息,履行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发布程序。(二)提供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做好局长信箱、在线咨询回复等有关互动交流工作,落实在线访谈、政策解读等宣传工作。(三)确定政务信息公开责任人,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采集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协调和落实,统一收集、整理本科室(单位)拟发布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市局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全面。

第七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是可公开的信息,都应在市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

第八条  市局信息公开平台根据市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务信息,包括: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行政执法。

第九条  市局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正式文件,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印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

第四章  信息审核、编辑与发布

第十条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发布谁审核”原则,市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及时审查、提供相关信息内容。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在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林业资源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涉密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对林业资源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提供的政务信息,必须填写《市林业局信息上网审批单》,由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科室(单位)印章。(一)一般政务信息,由承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发布。(二)涉及林业资源管理业务数据信息,由承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局分管领导签发后发布。(三)涉及林业资源管理重大事项、敏感信息,由承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发后发布。各科室(单位)应完整留存《市林业局信息上网审批单》备查。需发布的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供签发后的纸介质及电子文档。

第五章  维护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栏目维护责任机制。根据各科室(单位)工作职责和信息公开平台栏目设置情况,明确维护责任。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信息公开平台栏目进行调整;信息发布责任科室(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提请局办公室调整相应栏目。

第十五条  各科室(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所发布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各科室(单位)应对已发布的信息加强监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通知局办公室进行更新或清理。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和更新的督促检查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对按规定应当分别由各科室(单位)负责提供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提供而不提供的,或提供不及时的,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或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局官方微信等新媒体的信息发布管理参照此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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