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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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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四次全会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全市科技规划为指导,根据上饶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由市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用按类别分类管理的方式,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基地和人才计划等五大类别。科技计划具体类别的设立与调整由市科技局根据上饶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决定。其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计划项目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类:

(一)上饶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二)推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经济发展局、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招商局,以及市直有关单位等;

(三)申请(承担)单位,包括在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四)项目申请(承担)者

(五)评审专家。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负责计划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管理;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年度与中期管理、验收管理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统计、档案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审查;协调处理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推荐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市科技局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法人责任,对项目申报、验收及实施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及时向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及专业机构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主要职责是:在项目的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遵守利益回避原则;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

第十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过发布申报指南、企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推荐、材料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审批后予以立项,要求“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做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一)指南发布

市科技局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市科技规划,立足全市科技发展现状,围绕年度中心工作和科技、产业技术需求,坚持自主探索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市场需求与战略部署相结合、科技发展与经济社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不同科技计划类型,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及申报时限等。年度指南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发布,并确保申报指南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

(二)企事业单位申报

凡在上饶市注册的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没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不能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三)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各主管部门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四)申报材料受理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的方式,由各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地方的申报材料上传上饶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五)材料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对项目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和研发投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项目技术的先进性等进行初步审查。

(六)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对受理并审查无异议的项目委托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技术和财务专家采取书面评审、会议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由专家提出评审(论证)意见。评审中,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的,实行评审会场封闭式管理和全过程录音录像;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的,依托业务系统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十科技业务室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项目诚信审核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拟立项项目须经相关程序进行报批和审定。

第十四条  对拟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公示期间虽有异议,但经处理后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文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  在立项文件下达1个月内,市科技局与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承担者共同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签订计划合同书(任务书)。

第十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可以撤销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期填报并提交合同书且无正当理由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科技根据有关情况对撤销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撤销立项通知书,商财政按原渠道追缴项目全部经费。

第十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执行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需要延期、终止或撤销的,应当在项目结题前3个月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其中涉及到经费调整或清退的需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题管理

第十  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科技采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法,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工作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财政资助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收财务审计报告。
       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通过业务系统提交验收材料;业务科室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截止日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科技业务处室批复后执行。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按照正常进度组织验收。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申请。
       科技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工作严格以签订的合同书和批复的变更申请材料为依据。对是否完成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及未按期提交申请材料进行验收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项目承担单位或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的。
        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报告、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 项目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单位、承担单位、指定专业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  根据《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赣科发监字2022〕32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第19号令)等规定。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过程、验收结题等环节的全过程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评级及分类分级管理,并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撤销)项目实施并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3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处理:

(一)采取串通、弄虚作假、贿赂或变相贿赂、利益交换、故意重复申报以及“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申报、承担或参与资格。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报书,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申报书,伪造、虚构、篡改科研数据、研究结论,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科技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科研成果造假。

(三)严重违反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规范,未参加研究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贪污科研经费且数额较大,或逾期一年及以上拒不归还应收回财政科研经费,或未经批准逾期2年及以上不履行或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学技术活动,擅自超权限调整或降低科学技术活动主要目标任务或约定要求,未经批准人才计划人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以实施周期外成果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未提交项目验收或终止申请,未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或终止程序。

(七)明知工作对象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需回避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与相关单位或人员串通,违反保密规定获取或泄露非公开的技术、商业等信息和材料,或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科学技术成果为本人或本单位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或收受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或施加倾向性意见,严重影响或干预咨询评审、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结果,出具虚假或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数据、材料、证明及结论,未经许可擅自更改他人评议意见,捏造事实恶意举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九)拒不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或在上述工作中推诿阻挠、隐瞒包庇、销毁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泄露相关信息,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因严重科研或学术不端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十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查处且正式通告并给予处罚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十三)其他对科学技术活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对财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违规失信行为。

项目评审专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记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取消评估评审资格,视情节轻重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不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有不公正评审行为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  对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如出现以下情况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

(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造成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

(四)存在以权谋私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专项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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