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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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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增强文化领域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能力,落实《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国科发高〔2019〕280号)、《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23号)和《关于推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赣科发高字〔2020〕54号),规范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基地建设,促进我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经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认定的,依托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一类是单体类基地,指经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认定的,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基地申报单位应在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根据市级资金支持情况按比例给予奖励,集聚类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体类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和公共文化专项资金(文化产业领域)中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等重大问题。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一)具体组织实施基地的规划、认定、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

(三)协调和推动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建议会同党委网信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审核、选送、培育工作;

(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及全省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

(三)对已认定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当地基地申报工作,并提供保障支持。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申请集聚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标明确。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对解决文化和科技融合“最后一公里”或补短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且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国或全省及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示范性强。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5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

3.管理规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规划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万平方米,且截至申报时基地入驻率达80%(含)以上;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配套完善。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二)申请单体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特色鲜明。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力;

2.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且主营业务收入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于行业领先水平,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达2项以上且被5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基地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申报通知,编制相关申请材料,经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党委网信部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报送《江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推荐函》和申请材料。

(二)组织评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依据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审查,经开展答辩评审,提出评审综合意见。

(三)认定命名

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拟认定基地建议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发布。认定结果分为三类:一是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直接通过认定,命名为“江西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二是符合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标准,进入1-3年培育期,培育期间达到标准的可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命名,3年培育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其申报失效;三是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命名。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九条  对已通过认定命名的基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基地每年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设区市科技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至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并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一年内未完成限期整改的基地,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十一条  基地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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