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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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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管字[1998]55号文件《关于做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工商局赣工商广字[1998]9号文件《关于做好专利广告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凡涉及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的,均必须按规定到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广告证明》,江西省知识产权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唯一授权在江西省范围内出具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机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取得专利广告证明文件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对不具有专利证明文件的广告,不得发布专利广告。为做好我省的专利广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出证对象与内容

    1、出证对象

    江西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2、出证内容

    有效专利,并提交齐备的有关材料可办理出证。

    二、须提供的材料

    1、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专利证书复印件;

    4、缴纳年费收据复印件;

    5、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对被许可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在提出申请时,要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及合同登记和备案证明;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凡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同时出示原件。

    三、出证程序

    1、须交材料齐备后,由经办人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交部领导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报局领导审批。

    四、出证

    材料齐全后,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后,向申请人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五、收费

    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代办专利登记簿副本(法律状态)收费标准收费。

    六:附则

    1、本办法由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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