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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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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专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省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省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我省专利的申请和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本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且是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三)职务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时发生的部分费用。
  (四)国内专利申请必须是200211日后提出;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于200211日后获得国外专利权。

  第五条 明显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六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金额为受理后资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60%-80%,以及委托本省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代理费的50%。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依据申请人减缓后实际缴纳的费用按以上比例资助。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其授权后资助1-2万元,但同一专利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缴费日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发票、省内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交复印件;
  (三)出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盖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
  (五)个人申请的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机构盖章的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个人申请的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专利代理费资助应与专利申请费资助同时申请,不单独办理。

第三章 专利实施资助办法

  第十条 在本省辖区内注册并有固定办公地点的单位实施专利技术,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被实施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效专利;
  (二)无专利权争议;
  (三)符合本省产业政策,有一定的开发基础,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四)在本省辖区内首次实施。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给予重点资助:
  (一)国家专利示范工程项目;
  (二)国家或省级专利试点企业实施专利;
  (三)获省级以上专利奖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专利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专利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市场预测分析材料;
  (五)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
  (六)实施的专利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七)如实施他人专利,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并在省专利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资助项目由省专利局组织有关专家按实施专利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开发规模等进行评审,择优资助。资助金额由省专利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助预案,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省专利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材料,省专利局进行审查后,核定资助金额,签发付款凭单并发放资助款项,受资助单位须开具正式发票,个人须开具收据。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则拒绝资助,已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用于该专利的实施,不得挪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实施情况书面报送省专利局。

  第十七条 省专利资助资金由省专利局专项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专利局须将省专利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每年向省科技厅报告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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