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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饶(长三角)科创飞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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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上饶市科学技术局草拟了《上饶(长三角)科创飞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请市政府审核,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
    电子邮箱:srkjjyzk@163.com
    联系电话:0793-8210543
    传    真:0793-8219100


          上饶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


上饶(长三角)科创飞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与科创资源富集地区合作对接,规范和优化上饶(长三角)科创飞地(以下简称“科创飞地”)入驻管理,更好承接长三角区域优质科创资源,打造集科技研发实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科技“双招双引”、科技合作交流、科创资本对接于一体的科技创新赋能服务平台,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飞地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国企建设、专业运营"模式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营。重点引进以有色金属、光伏新能源两大主导产业和电子信息、非金属材料、汽车、机械制造四个重点产业为主的“2+4+N”产业体系领域企业与项目入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和平台入驻。
    第三条 成立上饶市(长三角)科创飞地建设运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科创飞地相关政策与工作机制,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科创飞地具体建设推进事宜。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负责项目入驻初审、运营机构择选、日常业务指导、监督,制定运行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等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为提升科创飞地运营实效,聘请具有孵化器资质、科创飞地运行经验的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委托运营。
    第四条 运营机构组建专业化运营团队,负责科创飞地的日常管理、项目人才招引、科创飞地-上饶两地出孵衔接等工作,协助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开展人才项目入驻初审、安全监管、考核评价等有关工作,为入驻企业及项目提供注册登记、税务咨询、科技政策、技术及人才引进、研发孵化转化、科技合作交流、投融资联系等创新服务,协助对接科创飞地所在地的相关政策。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上饶本地企业入驻科创飞地,原则上应符合上饶市“2+4+N”产业发展体系要求,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有新产品研发需求的初创型企业。
    2.高成长性企业。包括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等。
    3.企业入驻的研发机构具有承担研发任务的实力,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
    4.建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5.上年度在上饶的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第六条 新招引企业、团队入驻科创飞地,原则上应符合上饶市“2+4+N”产业发展体系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须在上饶市注册公司;
    2.入驻科创飞地后,其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等在上饶落地;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纠纷,技术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市场前景好,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战略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和平台入驻科创飞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承担研发任务的实力,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
2.与上饶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围绕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开展研究,研发成果在上饶转化和产业化。
第八条 入驻企业、团队及机构原则上需在科创飞地所在地注册法人企业,拥有专门从事创新活动的研发团队。项目申请入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平方米。实际租赁面积将根据企业和机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确有必要,可申请租赁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由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饶市(长三角)科创飞地建设运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入驻申请。上饶本地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和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入驻申请;新招引项目向上饶(长三角)科创飞地运营机构提出入驻申请;科研机构和平台向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提出入驻申请。拟入驻单位需提交《入驻申请表》、项目计划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技术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初审推荐。由县(市、区)和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创飞地运营机构根据入驻条件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推荐到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第十一条 入驻审核。由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的企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上饶市(长三角)科创飞地建设运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决定。重大项目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签约入驻。所有入驻单位需按照科创飞地功能布局和运营机构的统一安排选择物理空间。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向运营单位下发项目入驻通知单。运营机构与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协议书,约定入驻场地及租金、物业管理、水电费用收取等,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驻手续。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审议决策。对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重大招才引资项目,以及对拟入驻的高能级科创机构、各类基金、风投、股权投资机构、总部赋能机构和平台,可提请市(长三角)科创飞地建设运营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审议决策。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房租奖补。 实行“一年一付,先缴后补”制度,三年一周期。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租金奖励。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的项目,给予当年缴纳租金80%奖励;考核合格的项目,给予当年缴纳租金60%奖励;限期整改和考核不合格的以及被终止退出的项目,不给予奖补。房租奖补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人才补助政策。入驻企业/项目自主申报或引进符合“上饶市高层次人才目录”的人才,可根据《上饶市人才激励政策十八条(修订)》的规定,同等享受人才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政策。入驻企业/项目可同等享受上饶市科技创新领域的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飞地运营机构开展项目招引入驻、招才引智、孵化创新。
    1.对招引入驻企业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到上饶落地转化生产的,且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每个项目给予飞地运营机构20万元奖励。
    2.对招引入驻企业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到上饶落地转化生产的,且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每个项目给予飞地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飞地入驻企业/项目同时符合上饶市其他产业、投融资等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就新不重复的原则申报享受。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入驻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合法运营。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项目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运营机构、入驻单位接受上饶市政府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双重”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入驻单位实行绩效考核机制。分优秀、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四个档次对入驻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一年一考核”,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和运营机构联合开展。考核结果报市(长三角)科创飞地建设运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科创飞地房租、房屋装修、物业费(企业未入驻部分)、聘请专业运营机构的运营费用等由市财政予以资金保障。经费来源按上饶市现行财政体制执行,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由运营机构统一负责物业管理。入驻单位需服从运营机构统一管理,严格履行签订的入驻协议,按照“一年一付、先缴后补”的方式缴纳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按实际产生的费用由入驻单位自行承担,按时缴纳。租赁期满是否续租,入驻单位需在租用期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退出科创飞地程序如下:
    1.入驻单位应当结清缴纳相关费用后,向运营单位提出退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获批退出的项目,入驻单位应当在15天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会同运营机构派人进行现场验收后,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入驻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提出并报市(长三角)科创飞地建设运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运营机构书面通知入驻单位,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1.欠缴、少缴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委托运营机构在书面通知入驻单位缴纳欠款1个月以上仍未支付欠款的;
    2.承租区域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期运营的;停止运营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3.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未完成的;
    4.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承租区域进行非法活动的;
    5.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存在污染隐患,限期不改正的;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存在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6.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限期不改正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报市(长三角)科创飞地建设运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科创飞地具体管理运行流程由运营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另外制定相关细则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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