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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科技局政务新媒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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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现将《上饶市科技局政务新媒体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饶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2022年4月29日

上饶市科技局政务新媒体管理规定(试行)

为全面规范上饶市科技局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上饶市科技局及局属单位在微博、微信等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条开设、变更、注销政务新媒体,需经党组会议研究后进行公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备案。

第三条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以上饶市科技局及所属科室、局属单位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以个人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快手等,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职务信息,不得发布公务信息和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按照“谁开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局机关办公室为全局政务新媒体工作的牵头科室;其他科室、局属单位负责根据工作职责,并对拟发布在政务新媒体上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单位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决策部署,推送部署执行和结果信息。主要包括:

1)各类科技业务、科技宣传、科技服务和科技动态等;

2)党建、党风廉政及精神文明工作

3)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当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八条鼓励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政务新媒体信息按周期更新,原则上每周更新发布信息不少于1次,信息发布需注明撰稿人、审核人和编辑人。

第九条信息发布实行“谁报送、谁负责”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审核发布流程如下:

1.一般性科技业务信息的审核发布流程:业务科室提供稿件—办公室编辑—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发布。

2.涉及全局性、敏感性以及上级领导等重要信息的审核发布流程:业务科室提供稿件—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编辑—主要领导审定发布。

第十条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

第十一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二条利用政务新媒体回复群众诉求,业务咨询类(政策解释类)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议意见、投诉举报类问题,5个工作日内反馈;涉及部门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问题,10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三条政务新媒体上发生的一般性舆情事件,责任科室必须及时响应,由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如遇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制定应对处置方案,拟定权威信息,经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处置舆情事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政务新媒体须专人负责,严格保管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要及时修改账号信息。严格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使用终端,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违反本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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