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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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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19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饶府办发〔202213号),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为建设制造强市、区域中心提供有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服务等活动,采用多元化投资、多样化建设模式、市场化运行机制、现代化管理制度运作,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监测和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上饶经济技术管委会、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及申报

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必须在上饶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可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主要类型包括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等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省和上饶市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单位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原则上应包含“研发”、“研究”、“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属性相关字样。

(三)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可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政府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出资设立。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性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四)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灵活的人事制度。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才和用才机制等。

(五)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1.研发经费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5%。

2.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5%。

3.研发场地及设备固定。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场地,其中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万元(数字产业除外)。

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主要包括申报、论证、公示等流程,各县(市、区)、上饶经开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高铁经济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评审、公示、认定等工作。

第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据当年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上饶市科技业务综合系统,填写《上饶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主管部门推荐。属地县(市、区)、上饶经开区、三清山管委会、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4.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意见。

5.名单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局行政会审议后,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局党组会审议,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上传)以下材料:

1.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含机构代码、人员基本情况、真实性承诺)

2.管理制度材料

(1)申报单位章程;

(2)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单位须提供);

(3)运行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制度。

3.运营情况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民办非企登记证书)

(2)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3)人员花名册、人才评定证书、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工资表;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

4.研发情况材料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投资构成情况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构成情况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2)成立以来承担科技项目清单、项目立项合同书(提供封面页及盖章页);

(3)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和技术合同(提供封面页及盖章页)。

(4)成立以来所获奖励证书、创新平台及载体批文、 成立以来所获专利证书,成立以来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行业以及团体标准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或对产业发展创新有巨大促进作用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院一策”方式进行评价。


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授予上饶市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机构可以享受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包括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 R&D 经费支出情况,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且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认定满3年的新型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估合格的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不参与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经费支持(细则另行制定),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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