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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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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为主动对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布局,规范省内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设,提升我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水平,现将《关于加强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按实施意见扎实开展中心建设。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关于加强江西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提升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建设成效,落实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分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引导鼓励各设区市开展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建设,充实完善我省临床医学研究协同创新网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和大健康产业发展需要,把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作为加快我省医学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六个江西”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优化省内临床医学研究创新网络,优化资源配置方式,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构建衔接紧密、转化顺畅、协同整合、服务基层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医学领域的创新突破和普及推广。

二、基本原则

(一)实施动态管理

紧密围绕我省重大慢病、常见多发病、公共卫生的防治需求,开展省级中心建设,实现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的全覆盖;定期开展省级中心优化重组工作,实现省级中心动态管理、“能上能下”。

(二)开展协同创新

推动省内医疗卫生创新资源向各临床中心汇聚,引导省级中心、国家中心分中心面向重大临床需求,积极承担国家及省级科技项目,为提高临床诊疗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三)面向临床需求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优化评价激励措施,注重评估对国家及我省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考核指标逐步向参与国家重大科研攻关、制定标准共识、推动技术推广、开展临床药物试验、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转变,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重点工作

(一)鼓励开展市级中心建设工作

鼓励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省级中心管理要求及布局,结合本地重大疾病防治科技需求,开展市级中心建设工作。市级中心建设具体要求由各设区市科学技术、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加快建设协同创新网络

积极争取优势领域国家中心分中心落地江西,省级中心面向省内各区域临床医学科技创新需求,开展本领域分中心认定工作,加快形成国家-省-市协同的临床医学创新网络体系。省级分中心认定条件由省级中心制定,认定结果报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科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分中心原则上必须是市级中心,且每个省级中心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建设不超过1家分中心。

(三)规范国家临床中心分中心推荐及备案

按照国家中心分中心管理要求,鼓励各省级中心牵头组建单位以及联合组建单位积极创建国家中心分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中心分中心建设要求,对于不具备国家中心分中心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及备案。

(四)优化省级中心组建方式

原则上每个疾病领域或临床专科组建1个省级中心,每个省级中心确定1家医疗机构牵头,并联合若干省内具备特色优势的单位共同组建。牵头单位和联合组建单位须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场地等支持保障条件。牵头单位和联合组建单位均可积极申报国家中心分中心,在各自优势领域参与国家中心的科技活动。

(五)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

支持已成为国家中心分中心的省级中心,整合省内集成临床医学研究资源和研究力量,带动各省级分中心,围绕临床循证研究、转化应用研究、应用推广研究等方面,积极参与本领域国家中心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切实提升我省临床医学创新水平。

(六)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及优化重组

对建设期满3年的省级中心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为差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中心资格。原则上对建设期满5年的省级中心开展一次优化重组,重新遴选中心牵头依托单位和中心负责人。

(七)加强先进适用技术普及推广

依托省级中心及其协同创新网络,面向广大基层的实际需求,通过开展技术培训和适宜技术推广,加强实时远程会诊和临床指导等网络服务,做好与其他医疗卫生领域创新平台/载体、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有效衔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创新能力。

(八)完善评价考核体系

对省级中心的评价更加注重对省内基层医疗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及本疾病领域重大临床需求的支撑保障作用,包括: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规范、标准、共识、指南制定;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协同研究网络搭建;大规模、多中心、高质量的临床诊疗规范研究以及临床药物试验、支撑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新技术、新产品的评价研究,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安全风险防控、科技伦理建设等;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分中心认定建设情况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推进

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统筹规划各省级中心在不同地市的分中心布局,协调省级中心与各市级中心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中心在科技计划、人才培养、平台建设、职称认定、床位编制、干细胞研究基地和项目备案、设备配置等方面的支持。

(二)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多渠道推进中心建设的支持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中心通过争取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科研经费及社会投入等多种渠道获得持续稳定支持。引导鼓励中心围绕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发展,开展高端医疗器械、新药创制、疫苗研发等方向临床研究。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临床中心要及时总结中心建设先进做法、成功经验和典型模式,积极宣传本中心在重大科技攻关、协同网络建设、重要成果转化、先进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各级临床中心主管部门密切跟踪建设进展,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奖励先进、激励后进,营造有利于中心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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