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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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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饶科发[2012]4

 

关于印发《上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上饶经开区经发局

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省科技厅关于《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赣科发[2010]4)规定,为推进市科技创新“633611”工程的实施,特制定《上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上饶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2年3月6印发

                                                                

上饶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省科技厅关于《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赣科发[2010]4)规定,为落实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633611”工程的实施意见》(饶府发[2009]8),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创业中心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  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  市级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设立市级创业服务中心,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创业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创业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其中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在孵企业达5家以上);

7、创业中心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  市级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创业服务中心颁发上饶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创业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创业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市及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创业中心工作作列入本地重点科技计划,安排专项经费提供支持。优先组织创业中心申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考评基础上,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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