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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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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

《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教育厅

2021年1月31日


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小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四条  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商业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第五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伙食费:学校食堂按学生自愿和公益性原则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学校食堂要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为学生提供校外配餐的,除伙食费外不得另加收服务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不超过6元饭菜加热及大米加工服务费,主要用于水电费、燃料费的支出。

2.课后服务费:包括课后托管服务费和课后兴趣活动服务费。课后托管服务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下午放学后至18点,为有需求的学生家长提供在校学生托管服务;课后兴趣活动服务指学校利用双休日、寒暑假等假期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体育、艺术、科普等兴趣服务。上述两项收费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依据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适当补助、财政补贴等因素核定准许成本,制定收费标准,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应指导本地区课后服务收费相关工作。

3.社会实践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

4.研学旅行费:各地可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按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据实收取,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1.教科书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免费向学生发放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高中阶段教科书费含与教科书配套数字音像材料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

2.教辅材料费:由学生自愿选用《江西省中小学教辅评议推荐目录》中的教辅,并申请学校代购的,教辅材料费由学校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的价格据实收取,学校应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3.学生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体检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4.校服费:校服的采购按照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各地不得违规增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八条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第九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第十条  各地要按规定将经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服务内容、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缴入同级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按规定要求据实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要将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发改、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15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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