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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教育局行政许可设立依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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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教育局行政许可设立依据、条件

类别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批准条件

行政许可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审批和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许可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第二章 第八条 第四款   高级中学和职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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