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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认定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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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维护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构建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领域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巩固 “三不一体”工作成果,按照《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饶府发〔201913号)要求制定。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饶府发〔201913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推行报价承诺法的实施意见(试行)》(饶府办字〔20207号)《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饶建发〔2019176号)

三、任务目标

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增强交通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促进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健康发展,

四、特点和创新点

一是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予以处理的行为。

二是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是指参与交通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予以从严处理的方式。

三是对公路工程各项目参建单位提出了明确的履职尽责要求,清晰划分公路工程各项目参建单位各类履约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公路工程各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执行标准。

五、主要内容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检验检测等各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认定范围,经查实的,应当按照执行标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对获取的不良行为与黑名单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拟公开意见。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应当提前告知拟被公开的从业单位或人员,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同时推送至上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上饶”网站进行公示。公开的信息应纳入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公开期满后,公开信息应从信息公开专栏移出。

3.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4. 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记录期限不低于三个月,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需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待整改到位后予以退出。“黑名单”的退出包括以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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