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行政服务科、局运输科、局属各单位:
现将《上饶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年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年审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21)》《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厅发〔2016〕1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定期审验工作,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审验对象
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科(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核发了《道路运输证》的中心城区巡游车(511辆)。
二、审验机关
中心城区巡游车定期审验工作由核发《道路运输证》的上饶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科(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组织实施。
三、审验时间
中心城区巡游车实施定期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审验一次。鼓励巡游车定期审验与《机动车行驶证》年度审验同步进行,即原则上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等级月份审验。
四、审验内容
1.车辆违规违章处理情况。以巡游出租车闭环处罚管理系统记录(含12328和12345等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结果)为依据。
2.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含车辆外观标识标志)。依法采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检测结论。
4.车载终端系统使用情况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按《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厅发〔2016〕17号)文件精神,采信上饶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车载终端系统使用证明、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5.巡游车经营者为出租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不低于30万)和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情况。以保险机构出具的车辆保险单为依据。
6.巡游车经营者及聘用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五、审验程序
1.巡游车经营者应在车辆定期审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通过《江西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传入《江西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2.巡游车经营者到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道路运输服务科)申请开具车载终端系统使用和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证明,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道路运输服务科)应在1个工作日出具。
3.巡游车经营者准备完成审验所需材料(审验内容2至6项)后,向审验机关提出年度审验申请,并填写《上饶市中心城区出租车定期审验表》(见附件1)。
4.审验机关按规定对审验所需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巡游出租车闭环处罚管理系统查询车辆违规违章处理结果记录,审核通过后出具审验结果(即办件),并在《江西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内容。
5.审验结束后,审验机关应当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包括下载网上共享资料),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六、审验有效期签注
(一)巡游车审验有效期的签注。
1.巡游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每年进行1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5年的,每6个月进行1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定期审验同步进行且审验合格
的,审验机关在江西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录入、更新相应信息。
七、审验不合格及违法违章车辆的处理
(一)年度审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应在有效期内。
凡定期审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该车
辆在整改期间不得运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营运车辆或者逾
期6个月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应按照《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并向社会公告。对拒不履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营运车辆暂不予审验。对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且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经营者,其营运车辆暂不予审验。
(二)营运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达不到营运条件时,不得继续营运。交通运输窗口将相应情况通报给有关职能单位(科室)。
(三)对于《机动车行驶证》未在有效期内的营运车辆
不得办理车辆定期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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