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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司法裁判案例学习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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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关键词:企业家、认罪认罚、缓刑

【基本案情】

20153月,安某达服装(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已处理)找到文某(已判决)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某通过朋友被告人曾某某联系到祝某某(已判决)为安某达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开具了弋阳县某东家纺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款合计271274.72元,价税合计1867008元),全部认证抵扣税款,两家公司无真实贸易往来。

深圳延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俞某某(已判决)找到文某(已判决)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文某通过朋友被告人曾某某联系到祝某某(已判决)为深圳延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具了弋阳县某东家纺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税款合计479366.81元,价税合计3299171元),全部认证抵扣税款,两家公司无真实贸易往来。

被告人曾某某按价税合计金额的0.3%收取介绍费,从中赚取利益2万元(已追缴)。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金额为750641.53元,数额较大,判决曾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曾某某提出其因被羁押严重影响日常公司管理运营,企业又即将面临年终财务结算、对外催收货款以发放职工工资、支付供应商货款等诸多工作,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审理期间,经通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阅卷,通过市检察院调取证据并向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经济服务办公室核实,查明被告人曾某某系深圳市某顺隆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该公司主要经营竹制品出口业务,年贸易额高达千万元,自2015年成立后均正常经营按时交税。根据国家“六稳”、“六保”以及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民营企业刑事风险、企业不合规的高发源头,亦是民营企业家涉刑风险的高发源头之一。对该罪名进行司法裁量时精准适用刑罚,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二者的兼顾,首先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证据裁判规则,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其次,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被告人是否承担民营企业经营责任进行实质判断,不能仅从被告人是否具有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等职务身份上作判断,而要从被告人是否解决劳动就业岗位、缴纳税费、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出发判断其是否承担民营企业经营责任。再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又上诉的,二审审理期间应全面审查,紧扣“六稳”“六保”的工作大局,以温情裁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相关案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1刑终576

编写:上饶中院 赵凌云、熊晨



广东某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灵活保全 平等保护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及《废水处理“零排放”系统项目采购项目技术协议》,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废供废水处理零排放系统,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4500000元。后由于被告提供的进水水质水量发生变化,需对工艺设计方案进行变更调整,双方在2020年2月27日签订《废水处理零排放系统变更合同》,对变更后进水水质、工艺变化等作出详细约定,且合同总金额调整为人民币25492092元。根据前述协议以及合同约定,合同款分期支付,被告需保证设备安装完毕并完成单机通电调试后的90天内达到联动调试条件,且需在三个月内调试完成,期间任意连续正常运行7天视为系统性能验收合格。同时约定,在设备安装完毕并完成单机通电调试后,若3个月后因被告原因达不到联动调试条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675000元作为验收进度款;若6个月后因被告原因达不到联动调试条件,被告向原告支付3675000元作为验收进度款。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在前期设施调试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需处理的水质不达标,导致原告不能验收。且根绝合同约定,调试验收期结束6个月后,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735万元。但被告认为,需处理的水质经过自己加工已经达标,可以验收,原告在水质达标可验收的情况下拒绝验收,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即使现在距合同约定的调试验收期结束已过6个月,被告仍有权拒付工程款。

2022年1月底,原告广东某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某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验收进度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进度款735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对被告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保全。

【审理情况】

针对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承办法官详细了解双方合同约定的环保技术指标,尤其是对需要处理水质的参数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结合被告提交的水质监测报告,初步认定被告需监测的水质可能与合同约定的参数相差不大,有较大可能达成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地就案办案,尤其是原告要求对被告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进行查封、冻结保全的问题,如不能妥善处理将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不利于案件的下一步审理。

在多次到被告企业勘察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企业仓库里存储其生产的大量成品阳极铜,价值上千万。承办法官由此得到启发,想到是否可以通过查封被告等额价值货物的方式来进行财产保全。在原告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也非常认可这样灵活的查封方式,并书面承诺在保全期限内,保证货物价值不低于保全的金额,据此双方就财产保全措施不再有争议。

2022年2月底,原告企业代表来到横峰。承办法官将双方调解协商的地点选在了被告企业,目的就是为了在环保设施安装的现场,组织双方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触手可及的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定分止争。被告企业当场向原告出具了最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原告也当即取样和查看了现场水质,得出了原告待处理水质基本符合要求的结论。在双方对事实认定差距不大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就如何调试验收、何时出具验收报告、如何进行付款、何时付完等具体内容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典型意义】

该案是横峰法院在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审慎适用强制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企业的生存权、发展权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时,应当慎用查封、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家创业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本案若就案办案,直接冻结被告企业银行账户资金,将造成被告企业银行账户长时间无法使用,现金流断裂,从而引发农民工欠薪、项目停摆、更多合作企业上门维权等不稳定事件;如果对被告的房产、土地进行机械查封,被告的银行贷款将不能顺利延续,也将对企业下一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横峰法院创新财产保全方式,在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前提下,用查封闲置资产置换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及主要资产的方式,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权,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合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相关案号:横峰县人民法院(2022)赣1125民初29号。

                   编写:横峰法院苏立清 滕政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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