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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司法宣传案例】 敏感期减持且未预披露受监管处罚摘要:股东增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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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0年9月9日至10月13日期间,深交所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因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45.33万股,但 A公司直至 2021年1月22日才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减持公告,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2021年2月1日至2月19日,A公司再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47.89万股,但亦迟至2021年3月2日才披露相关减持公告。此外,因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1年2月19日、2月20日披露2021年一季度业绩预告、2020年度业绩快报。A公司在2021年2月9日至2月19日期间的被动减持发生在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构成敏感期交易。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深交所认为 A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17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对 A 公司出具监管函。

【规则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4.2.1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

【提示】

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时,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而非在减持行为完成以后进行事后公告;此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属敏感期,即便是被动平仓也会受到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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