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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司法宣传案例】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事项达到披露标准要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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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经查明,上交所某上市公司自 2020 年5月起从事期货交易,2020 年12月1日起从事热卷期货的看空操作。2021年5月15日,公司披露投资进展公告称,至2021年5月13日平仓后,平仓损失达到8,725.56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53.5%。另经查明,2021年4月8日,公司执行平仓指令后,累计亏损金额达到4,047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24.82%,已达到临时披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事项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迟至5月13日损失进一步扩大后,才披露相关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上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11.12.5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 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因此,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给予书面警示。

【规则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1.12.5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提示】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投资业务,并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将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在重大损失达到披露标准后,及时向市场公告上述情况。勿因未及时披露受到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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