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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司法宣传案例】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控股股东受到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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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A 公司作为上交所主板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74,895,630股(均为特定来源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1.40%。2017年 4 月至 7 月,A 公司利用其私下安排员工开立的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买入上市公司股份 37,304,770股,成交金额 6.42 亿元,累计卖出 210,300 股,成交金额404.53 万元,累计净买入 37,094,4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66%。相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均由A公司安排员工办理,交易公司股票的决策均由A公司作出,资金均来源于A公司,盈亏均由A公司承担。按照规定,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到 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2%应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A公司作为持有公司 30%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控股股东,在12个月内增持股份超过 2%,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A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同时,A公司利用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多次交易公司股票,除前述交易外,2019 年 5-8 月期间,A公司再次通过上述2个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累计卖出公司股份55,890,1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7%,成交金额4.76亿元 ;累计买入公司股份177,000股 ,占公 司总股本的0.02%,成交金额145.08万元。作为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通过上述2个证券账户在6个月内频繁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涉及短线交易合计387,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95%,合计金额549.61万元。

【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上交所认为 A 公司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违反了《证券法(2014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2.1条、第3.1.7条、第3.1.8 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A 公司时任董事长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公司实际控制人,A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作为违规事项的参与人员,对A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A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时任副总经理予以公开谴责。

【规则摘要】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3.1.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示】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变动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持股变动须操作审慎,利用他人账户以规避监管的投机行为不可取,一经查处必将受到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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