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享受人员范围
根据《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规定,享受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工业园区吸纳本省40岁以上劳动力。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2.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工业园区企业吸纳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对象界定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33号)》的第(十五)条“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中规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主要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下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2.高校毕业生。对于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或学信网学历查询中“毕(结)业日期”为准。
3.在工业园区就业的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及时限
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在工业园区就业的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社保补贴。按照《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赣财社〔2019〕1号)规定的补贴标准及时限执行。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除对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社会保险补贴。
(三)在工业园区就业的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申请材料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或高校毕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身份类证明、高校毕业证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供证照原件或复印件。如通过共享无法获取的,仍由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四、具体经办渠道及流程
(一)申领机构: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
(二)网上办理载体: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三)经办流程(详见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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