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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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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企业和中央、省驻饶企业:

现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18 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工作,该工作已被纳入年度市县综合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股(室),综合人社系统相关科室的力量,强力推动该工作落地。各地于11月10日前将分管领导、责任股(室)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市局。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从现在到年底前,各县(市、区)以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培育共同行动”的培育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为重点推广对象;三个功能区以辖区内头部企业为推广对象。今年年底前,力争国有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在 2023 年底前,基本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全覆盖。市局也将根据需要适时调度、通报各地电子劳动合同推广使用情况。

三是细化工作举措。各地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现场咨询、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不断总结好的做法。新申请劳务派遣经验许可证的单位,申报材料中的“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使用我们的免费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企业不需要再购买第三方的“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为企业节约成本。

联 系 人:左 骞

电 话:8222068

电子邮箱:srldgxk@163.com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人社字〔2022〕318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企业和中央驻赣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我省数字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双“一号工程”,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功能,提升人社便民服务水平,我省建设了江西省电子劳动合同平台,并于10月底上线运行,免费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服务。现就在全省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子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

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是深化数字人社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建立诚信守法用工环境,降低企业运行和员工管理成本,提高劳动合同档案管理效率,降低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有效避免因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引发的各种问题。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减少劳动关系隐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使用

江西省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为政府开发平台,面向全省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免费的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服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登录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政务服务网“人社专区”、赣服通“人社专区”,发起电子劳动合同签署、存量书面劳动合同上传存储等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把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作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改革举措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积极开展电子劳动合同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省厅已将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情况纳入年度市县综合考核和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各地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现场咨询、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大力宣传推介电子劳动合同的主要功能和特色亮点。要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让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电子劳动合同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将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维护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方案,全力推进工作落实,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今年年底前,力争国有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在2023年底前,基本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全覆盖。

三、积极拓展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

依托电子劳动合同平台依法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将与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在政务服务场景的应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时,经办机构不得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政务服务事项已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按相关程序提交电子劳动合同应予以办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真实性的,可作为相关证据、材料使用。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探索电子劳动合同数据应用。及时梳理汇总分析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数据,动态掌握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强化劳动关系矛盾风险监测预警。通过聚合就业、社保、劳动关系等业务板块数据,为企业和劳动者“精准画像”,提供更加精准化、专业化、一体化的企业用工、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待遇享受等服务。要以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为切入口,推动人社数据资源整合,加强大数据汇总分析,为人社政策评估和工作决策提供坚实支撑。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第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第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保护和安全

第十七条 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第十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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