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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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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进行年度考核。”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3.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4.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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