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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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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房金党发202269


各党支部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

20221027日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进一步解放思想、凝聚力量、攻坚克难,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党委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制度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各党委班子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组织领导,领导班子、党委书记、分管领导、其他成员分别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以下责任:

(一)领导班子对全市公积金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

(二)党委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负第一责任,必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三)分管领导对意识形态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必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意识形态工作队,结合市公积金党委制定的意识形态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每年对各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全覆盖宣讲并指导工作。

(六)市公积金党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各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研究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三、意识形态工作报告机制

(一)市公积金党委每年向市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报告情况同步抄送市委宣传部。

(二)各党支部每年向市公积金党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报告情况交至市中心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三)市公积金党委每年对本系统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至少进行1次党内通报,开展1次专项督查,通报、督查情况同步抄送市委宣传部。

(四)各党支部每年对本支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至少进行1次党内通报,开展1次专项督查,通报、督查情况交至市中心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五)中心领导班子和每位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六)设支委的党支部,支委班子及支委委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组织生活会和述责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不设支委的党支部,支部及支部书记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组织生活会和述责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四、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定期研判制度

一)成立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风险研判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与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致。

)分析研判时间。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公积金系统意识形态领域的研判工作,各党支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意识形态领域的研判工作,遇特殊情况及时研判;对重大敏感时间节点、重大舆情热点需注意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对待定领域和群体重要情况随时进行分析研判。

)分析研判内容。重点分析研判当前意识形态工作形势、存在的重大舆情和重大问题、网络意识形态情况、今后的应对策略等,具体内容如下:

1.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执行情况,侧重对党员队伍、党员干部意识形态领域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判;

2.定期组织各党支部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

3.对公积金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大舆论、重要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4.市公积金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动向;

5.各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侧重分析研判分中心在扫黑除恶、反邪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6.重点分析研判当前的意识形态工作形势。

通报研判结果。意识形态领域研判工作结束后,市公积金党委要及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研判情况,各党支部要在本支部范围内通报党支部意识形态研判情况。

五、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落实分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加强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学习。加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等内容;将意识形态工作贯穿于干部职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过程;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

(三)新闻舆论阵地管理。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发生后,所涉党支部应第一时间介入,“边处置,边报告”,做好信息报道、应急响应、后勤保障、舆情会商、舆情监控,机关综合科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等工作。

(四)网络舆论阵地管理。加强网络舆情日常监测,一旦发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负面舆情或重大的虚假舆情,及时反馈到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网络舆情预警方案,及时向上级部门传递和沟通信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新媒体管理。加强对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网络媒体管理,保持更新频率,严格把好信息内容关,发布、转载信息必须遵循政治性、真实性、引导性原则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防止出现“低级红”“高级黑”。

六、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

(一)加强和改进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必须贯彻“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形成共同防范网络风险、维护网络安全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安全。

(二)成立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与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致。党委书记为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班子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主要工作内容。

1.领导小组办公室同志具体负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日常工作、支持配合网信部工作,每年向同级网信部门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网络意识形态研判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和网络综合治理情况。

2.将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列入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重要内容、列入意识形态工作定期研判重要内容、列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

3.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每月至少发布四篇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文章。

4.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绝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切实做到可管可控,由专人管理公积金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5.严格把关发布内容,落实“三审三校”制度,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初审,报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信息,尤其严格审查规范性表达错误。

5.建立由意识形态工作队组成的网络评论员队伍,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参与并主动开展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6.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市公积金系统在开展重大公共活动、出台重要政策举措、推进重大项目时,提前评估研判网络意识形态风险。

7.完善舆情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敏感舆情预管控一体化协作机制和应急处置协同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信息通报,共享网络舆情工作信息;贯彻落实意识形态请示报告制度,及时请示报告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事项、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的情况。

8.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于亮剑、敢抓敢管;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管理制度

(一)市公积金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上网应当遵守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机关信息网络科作为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分析、评估所属网络安全状况,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加强网络安全监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三)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网络故障;对于影响到本单位网络运行的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到其他上级网络故障,要及时向上级网络管理部门报告。

    (四)加强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范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传播、复制和扩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隔离、及时处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

(五)加强用户、系统和设备等的账号口令管理,重要系统和设备的账号口令由专人保管,并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严防账号口令泄露。

、责任追究

(一)对党中央或上级党委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有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领导班子、党员干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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