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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改善型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等相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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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方便缴存人购房更好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关于调整改善型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上饶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不利影响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饶府办字〔2022〕31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

三、任务目标

凡在我市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不低于购房总价30%。凡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房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70万元;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60万元。

四、主要特点

(一)调整改善型自住住房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1.适用地区:上饶市全市
    2.调整内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上套已结清6个月后)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首付不低于总房价30%。
注:与以往变化为第二次使用首付比例从40%30%。

3.政策执行时间:自20231115日起执行。
    1)预售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存量房(现房、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时间为准;
    3)商转公、商直转公业务以受理时间为准。

    4.注意事项:外中心人员享受与我中心缴存职工同等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政策优惠。

(二)集中调整我市贷款最高额度

1.适用地区:上饶市全市辖区内    
    2.调整内容: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70万;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商品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
    注:与以往变化为,各县市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从55万、60万不等统一调整70万,第二次使用50万调整60万。

3.执行时间:同调整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时间。

4.注意事项:外中心人员享受与我中心缴存职工同等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优惠。

调整外中心人员贷款户籍限制

1.适用地区:上饶市全市辖区内    
    2.调整内容:外中心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购房人具有我市户籍的条件
    注:与以往变化为外中心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至少一方必须为我市户籍。调整为:不再要求购房人具有我市户籍的条件

3.执行时间:同调整贷款首付比例执行时间。

解读单位: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793-808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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