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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市中心副主任张晓春:关于允许异地购房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和恢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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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2015年国家为促进房地产发展,拉动内需,住建部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需“吃干榨尽”,尽快释放住房公积金资金,因此出台一系列宽松的使用政策,导致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余额一度面临着枯竭。2016年下半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应地收紧了使用政策。经过近四年的发展,缴存职工面临着在异地购房、商转公等实际问题,一些职工通过公积金前台、信访、省、市长热线、12329公积金专线等多渠道,向中心诉求恢复相关使用政策,经认真调研,我们认为可以对部分政策进行调整,解决职工的呼声,以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

  二、政策依据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三、主要修改内容及原因

  (一)调整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6年12月12日,《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饶房金管委〔2016〕04号)第二条“暂停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或子女在异地(我市辖区以外,下同)购房时,向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当时出台这项政策的背景是由于2016年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已经达到了99.12%,为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避免出现轮候的情况,公积金中心向银行贷款12.8亿元,在当时的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使用,所以暂停了异地购房职工的贷款和提取。目前我省南昌、省直、九江、新余、鹰潭、吉安、抚州等7个中心开通提取公积金还异地购房贷款提取业务。经过四年的调控,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已经降到85%以下,目前已经完全可以保证满足我市本地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

  同时近年来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本市外)要求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呼声越来越高,考虑到更好地服务于缴存职工,在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前提下,适当地放开异地购房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势在必行。同时对异地购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又要防止炒房行为,因此设定前提条件就是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者本人单位在购房所在地,有正当的购房理由,避免了炒房的嫌疑。同时满足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购买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要。

  (二)恢复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6年底出台的《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饶房金管委〔2016〕04号)第三条“暂停我市缴存职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文件同时暂停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这项业务。理由同样是当时公积金已接近无流动资金可用。当前我省铁路、萍乡、宜春、抚州等4个中心已恢复了“商转公”业务。从目前来讲,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已经可以满足住房公积我市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使用需要,考虑到有部分缴存职工购房时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由于各种因素不得已使用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由于当前住房公积金与银行贷款利率差别巨大,如贷款五十万三十年商贷比公贷需多还利息近30万元,这一部分职工迫切需要公积金恢复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文件链接:


http://gjj.zgsr.gov.cn/gjj/gwhwj/202008/5c705b5b84144e3397020b84b17e07d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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