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阅读
分享到:
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字体: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非在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聘用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但不是国家正式编制的人员。

三、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一年一签。

四、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五、聘用人员的招录

(一)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住房公积金事业;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责任心强;3.大专及以上学历4.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5.年满18周岁,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二)聘用人员招聘

1.需要用人的机关科室、管理部(分中心)经分管包片领导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中心综合科,市中心综合科根据机关科室、管理部(分中心)的用人实际情况和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心研究,研究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2.市中心组成聘用人员招聘工作小组,由市中心主任、党委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市中心综合科、财务科、信息网络科、稽核科等为成员。

3.聘用人员招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由委托人力资源公司具体组织施,市中心招聘工作小组监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面试并担任评委。

(三)招聘结果报经市中心研究同意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除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考的特殊岗位人员,市中心机关原则不安排新聘用人员。

六、聘用人员的培训

(一)聘用人员应当参加用人单位及市中心组织的政治理论、党风廉政、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二)用人单位要优先安排新聘用人员参加市中心组织的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并接受相应的考核;本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新聘人员的学习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三)学习培训情况及考核情况要详细记录个人档案,对不遵守学习培训纪律的,第一次违反学习培训纪律的,由用人科室、管理部(分中心)主要负责人给予谈话,第二次直接解聘;考核结果不及格的,第一次由用人科室、管理部(分中心)主要负责人给予谈话并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的直接解聘。

七、聘用人员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由基本工资、工龄补助、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岗位津贴、职称津贴、五险一金等组成。新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由各管理部(分中心)初审汇总市中心综合科初市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中心综合科通知市中心财务科调整执行。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水平。

(一)基本工资非经人事部门公开招考的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大专及以下学历1400元/月;本科学历1500元/月;在职研究生及同等学历1600元/月。经人事部门公开招考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为每月1900元。

(二)工龄补助按聘用人员进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工作年限计算工龄补助,计算标准为:工作年限×20元/月。

(三)岗位津贴按照岗位差别实行岗位津贴。报账员津贴200元/月;按照任职情况,担任管理部科长监督员职务津贴200元/月。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的,两项津贴不相加计算。

(四)职称津贴聘用人员通过国家职称考试并取得人事劳动部门承认(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经市中心认定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给予职称津贴,具体标准为:初级职称100元/月中级职称300元/月高级职称600元/月。

(五)绩效工资。实行聘用人员绩效考核奖励(考核奖励办法另定),奖励标准为平均400元/月·人。

(六)奖励工资。按文件规定范围和标准获得精神文明、综治、节能等相关奖励性收入。

(七)五险一金。聘用人员的医保和社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市中心统一到医保局和社保局投保;住房公积金按市中心统一标准进行缴存。

八、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出勤管理

1.聘用人员带薪休假参照本单位在编人员执行,按其进入住房公积金系统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工作年限。

2.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满逾期不上岗5日(含)内的,一律按旷工对待。

3.全年事假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超出10天以上的,抵扣本人的带薪休假假期,若还超过规定天数的,根据超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全年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可以采取解除聘用。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连续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含)以内的,只发放基本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从第七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的40%。

(二)考试考核管理

1.聘用人员按年度考试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末或翌年初由市中心统一组织考核和考试。

2.考核内容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同等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3.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发放绩效奖励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第一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扣发绩效工资。

九、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二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并经培训仍不胜任岗位工作职责的;

3.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负伤,不再适合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4.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满逾期不上岗5日以上的;

5.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或综治政策的;

6.因机构调整等其他因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7.不能正常工作超过6个月的;

8.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被法院列入“老赖”、参与民间借贷出现大额负债并造成不良影响、征信记录出现重大不良记录的;

10.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解聘情况的。

十、对符合第2、3、6项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情形的,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十一、聘用期内,被聘人员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聘用关系自然解除,本单位原则上不再续聘。特殊岗位须续聘的经中心集体研究确定。

十二、合同期内,被聘人员需另选单位或辞职等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两个月向市中心综合科提交书面申请,市中心综合科提请研究同意办理好移交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岗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上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