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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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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广信区、广丰区、余干县、鄱阳县国动办

现将《上饶市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6



上饶市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上饶市以信用为基础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管机制,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饶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质量检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类别,根据企业从业行为的实时状态评价结果进行划分。分类评价工作由人防办统一组织,原则上年开展1次。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以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人防日常监管结果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基础,通过综合评分确定。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评价满分100分,其中: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40分、人防日常监管结果30分,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10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10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10分。根据评分情况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类别。优:分值90分(含)以上;良:分值75-89分;中:分值60-74分;差:分值59分(含)以下。

尚未产生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的企业,定为初始类。

第六条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由人防办统一部署,市县两级人防部门分级实施,主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方式开展。

第七条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由具体实施检查的人防部门依据《上饶市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评分规则》进行评分。

人防日常监管结果,由具体实施检查的人防部门根据企业当年度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报告信息进行评分。

第八条各县(市、区)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评分和不良行为报告信息,由县级人防办按要求上报人防办备案

第九条人防部门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时获取人防工程建设企业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息。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企业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最低层级,或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其从业信用状况不得评为“优”。

第十一条人防办完成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评价后,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提出异议的,人防办应予复核并书面反馈结果。

第十二条人防部门负责向发展和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信息,供其作为信用管理及综合运用的考量因素。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信息作为人防部门配置执法监管资源的依据,非因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除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查询外,不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人防部门在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并结合实际,按照全市“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统一部署,与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联合执法检查的对接。

对优类企业,除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不实施检查,同时给予简化服务事项办理程序等正向激励。

对良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10%。

对中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30%。

对差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50%。

对初始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10%。

第十五条从业信用状况评定为“差”的企业,可在信用状况确定6个月后,向人防办申请复评。人防办受理后组织复评,并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复评结果。

第十六条级人防部门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探索拓展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信息的运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限作为评定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的依据,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市县两级人防部门要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构建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信息系统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

第十八条人防部门工作人员篡改、虚构、违规删除或泄露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上饶市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评分规则》由人防办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81日起施行,试行1年。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上饶市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解读链接:http://www.zgsr.gov.cn/fkb/zcjd/202312/83916464f7584243b0a0c6ee026f5de4.shtml

文件图解链接:http://www.zgsr.gov.cn/fkb/zcjd/202312/03affe438cb04d45b28c820dc286f9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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