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办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办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涉及到全办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办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文件;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我办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科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办分管领导审核,经办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 承办科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 承办科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 承办科室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 征求意见后,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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