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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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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我办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办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涉及到全办的重要决定、安排或者出台涉及全办的重大改革措施;

(二)出台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范文件;

(三)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我办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职能科室,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方案”,报办分管领导审核,经办领导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承办科室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承办科室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会及听证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决策事项涉及的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对象。

第八条承办科室在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征求意见后,承办科室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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