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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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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27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6条6款作了修改。 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对人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权予以精简

  设计审查包含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两个子项内容。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许可目录的通知》( 赣府发〔2005〕24号),2009年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都明确规定设计审查是人防行政审批事项。在实际工作上,初步设计审批由人防部门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批,施工图审查人防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人防部门予以认可,建设单位按审查报告进行施工。随着施工图设计审查不断社会化,取消人防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条件逐渐成熟,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取消“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为落实国发〔2016〕9号文件,因此,这次修改就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相应内容进行了修改,只保留了初步设计审批,取消了施工图审查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规定,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对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作出科学量化

  原规定计算繁琐复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不少问题,特别是没有考虑到楼层越高居住人员越多需要的防护面积越多这一实际情况,对高层住宅与低层住宅都按首层建设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战备建设要求,因而基层人防部门、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都强烈要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一定比例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为确定合理比例,在修改过程中,参照了建设部《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防空地下室修建技术规范,以及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兄弟省市区相关规定,2016年、2018年委托省人防设计科研院分别对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2014、2015、2016、2017年部分个体建设项目进行抽样调研,按照修建面积总体相当并略有减轻的原则确定比例。因此,现规定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经济发达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对质量监督责任主体和权限作出进一步明确

  由于2002年7月,省发计委、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收费标准函复》(赣计收费字[2002]1111号)批复同意省人防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2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1993年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建字第342号)收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和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因此,原规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委托执法,由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使。

  为克服世界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造成的影响,2008年11月13日,财政部、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2008年12月17日,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执行征收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财综〔2008〕104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人防工程维护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这一改变需要在法律上予以体现和明确。同时由于目前我省人防质量监督机构行使的权力不仅包括质量监督,还包括定额管理。因此,对现规定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委托执法改为授权执法,并将其执法权力扩大到质量监督管理和定额管理。

  取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滞纳金规定

  原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由于该滞纳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不符,2015年省编办在清理省直单位行政权力清单时没有将收取易地建设费滞纳金列为人防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因此,现规定将收取滞纳金的规定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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