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阅读
分享到:
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各市、县(区)人防办,省办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

  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程(以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提高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可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防化专用设备、隔震专用设备、平战功能转换设备和构件等。

  第三条 江西省人防办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管理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监管工作,并组织制定和发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指导价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照执行。

  设区市、县(市)人防办依据国家、省人防办规定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的监管和防护设备所在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的监督,在江西省人防办的组织下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指导价格编制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

  第五条 省内定点企业年检由江西省人防办负责,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并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年检表》,年检不合格的勒令停产,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即报国家人防办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

  第六条 省外定点企业到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活动,须向江西省人防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其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不得在我省人防工程中安装和使用,对擅自安装使用的工程,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不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省外定点企业到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活动,必须拥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和稳定的管理人员、专业安装人员、售后服务人员。

  第八条 省内外定点企业经江西省人防办核准并将其名单向全省公布,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经营活动,各设区市、县(市)不得再设立市场准入规定。

  第九条 定点企业必须在资格认定证书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定点企业不得转让、出借、套用资格认定证书,不允许“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经营活动。

  第十条 积极推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招投标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严禁恶性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

  第十一条 定点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订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后十天内,须将销售安装合同复印件报工程所在设区市人防办或县(市)人防办备案。

  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批准的标准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安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三条 定点企业的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产品醒目位置悬贴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铭牌。

  第十四条 定点企业要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使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紧密衔接,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定点企业必须委派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到达工地现场参加验收。定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工程防护设备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定点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和保修制度,向使用方提供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免费保修。

  第十七条 江西省人防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活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表现好的定点企业进行表扬,对违规定点企业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不予年检或取消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本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经营活动,不得与定点企业有非正常交往,不得向工程参建各方指定定点企业,不得干涉定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对此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防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主办: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上饶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3611000001
赣公网安备 36110202000153号    ICP备案号:赣ICP备05005552号-1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互联网+督查
赣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