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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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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人防办公室、省办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省办制定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并征得省消防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省办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消除隐患,预防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防工程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凡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和人防工程使用者(以下简称“用户”)负责,未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及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给予保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类人防工程(含洞口管理房)。

  第五条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或用户的法定代表人为本部门、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应确定相应职能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分别成立由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本部门、本单位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负责制定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预案等);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评比;

  (四)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组)进行演练;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扑灭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八条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建立一支由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组)。义务消防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安全工作,参加消防安全检查;

  (二)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参加防火演练;

  (三)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四)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使用技能,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五)及时报告火警,参加扑救火灾。

  第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户应按照逐级负责的要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实施目标管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其防火设计,必须坚持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并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消防审核部门及设计部门同意,并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书。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其消防安全设施,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颁发前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内禁止使用可燃材料装修,严格控制使用高分子材料,窗帘、地毯等装饰物须经阻燃处理。

  第十四条

  要切实做好人防工程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管理、保养和维修,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挪用或停用。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户应经常检查和维修工程内电气线路和设备,禁止在工程内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和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伪劣或不符合规定的电气材料、设备和保护装置,线路敷设应使用绝缘套管或槽板。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使用移动式电热器具,使用其他移动式电器应采用橡胶护套电缆,电路开关、插座、保护装置应固定牢靠,保护接触良好。功率超过1000W的用电设备应采用电路保护装置进行联接,不得直接使用插座。

  第十六条

  使用中的人防工程其安全出入口不得锁闭,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有碍疏散的物品。工程内部及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楼梯间等部位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火灾应急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人防工程应有专门的操作人员值班。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保养检修。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火源管理、电气管理、设备管理、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及值班巡逻等项制度。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情况表。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内当天的活动结束后,用户应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切断电源。负责安全的值班员应坚守岗位,定时巡逻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人防工程管理单位节假日期间应加强对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人防工程消防管理人员、专职防火员;

  (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对其他与消防有关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时,必须有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三条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文化娱乐场所,用户必须在领取《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并应严格遵守公安部门有关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

  条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地下商场等商业网点,禁止超摆柜台和超量储存商品。

  第二十五

  条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人防工程内敷设可能造成危险的高压电缆、供热供气管线;禁止在人防工程内使用明火器具(特殊行业确需使用,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焚烧物品。

  第二十六条 对暂不使用的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单位)应采取口部封堵或增设安全管理门等措施,并加强管理。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或用户发现火情,除及时、准确报警外,应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组) 按消防预案进行初起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

  第二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户应服从火场指挥员的灭火、救援指令,主动配合公安消防队灭火救灾。

  第二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户必须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起因,核实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对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具体奖惩规定按《江西省消防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可按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

  为配合《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编录了两个附件,供参考。

  附件一:电气防火“八要”、“八不准”

  (一)“八要”:

  1 电气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电气作业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 要经常对电气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线路老化、绝缘破损、接头松动、线路发热等安全隐患;

  3 要加强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防止人为操作事故和未经允许情况下乱拉乱接线路;

  4 要定期测量和检查线路负荷情况,防止线路超负荷运行;

  5 要根据不同情况正确选择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

  6 要做到用电完毕或因故停电后及时关闭电源;

  7 要保持配电房、电气设备房干燥、清洁、通风,并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8 发现电气起火,要立即切断电源,并进行扑救。在无法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只能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向带电线路、设备喷射。

  (二)“八不准”:

  1 不准用电灯烘烤衣物或取暖;

  2 不准用铜、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3 不准直接用金属架支撑电线或用金属丝悬吊电线;

  4 不准在电线上悬挂任何物品;

  5 不准非电工人员擅自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

  6 不准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烫斗等移动式电热器具;

  7 不准在电气设备旁堆放易燃物品和其他杂物;   8 不准使用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规格的电气材料、设备和保护装置。

  附件二:消防预案的主要内容

  1阐明工程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存在的隐患及由此造成的险情、可能出现事故的地段、消防器材及水源情况、人员物资的疏散方向及方式、报警途径及注意事项、公安消防队开进路线等;

  2建立起消防的实施系统,其中包括确定总负责人、报警联络组、人员疏散组、物资抢运组、火场第一线灭火战斗组、现场保卫及善后处理组等小组;

  3拟定各种可能形式下的灭火方案,重点内容为自救方案,也包括报警及配合公安消防队进行扑火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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