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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饶市发改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上饶市发改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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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科室、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口岸发展中心:

现将《上饶市发改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上饶市发改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上饶市发改委“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结合部门职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发改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开以及运用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所担负的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及相关制度规定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抽查监管。

第四条 制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五条 建立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抽查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科室)、联系方式和执法证号码等,并根据执法资格证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持有关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未进入数据库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和级别管辖权限要求,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由各职能科室根据简政放权和上级要求等及时提供综合部门更新公布。

第七条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清单、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在开展随机抽查前,各主办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通过摇号、机选或抽签等形式,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和执法抽(检)查人员,抽取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查过程应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

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应采用“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查产生。

第八条 随机抽查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采取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方式。比例抽查是指在检查对象数量较大、相似度较高的情况下,选定百分比进行抽查。条件抽查是指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比例抽查和条件抽查可以结合应用,提高执法效率。

第九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随机抽查事项要超过50%以上。对投诉举报多、列入失信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条 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实行“一抽查一通报”制度,相关职能科室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应当及时把违法线索移送相应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开展联合抽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饶市发改委“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

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是否依法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延期等手续;2.是否以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3.是否存在未依法报告有关信息、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4.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市场秩序;5.境外投资是否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检查方式: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四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工,联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二、 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检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管道巡护、检测和维修记录2.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3.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情况;4.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情况;5.是否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6.高后果区一级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

检查方法:现场检查,检查对象从“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发展改革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

三、对申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对申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是否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项目在线审批及监管系统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备案管理的项目;3.是否按照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检查方式: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备案。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事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内容:1.是否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项目在线审批及监管系统,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检查方式: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检查依据: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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